工人无证作业摔伤 雇主被判担责七成赔了68万

2019-02-20 07:18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1595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潘立超

在日常生活当中,市民们购买家政等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劳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受伤等意外状况屡见不鲜。王某是平度某村村民,2017年4月,王某受雇于张某及其家人蒲某,在其经营的苗圃园内为其拆除电缆,在工作过程中从线杆上摔下来,导致王某身上多处骨折,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因为王某属于无证上岗,其住院治疗以及后续恢复产生的巨额花费由谁来出,成为王某与蒲某争论的焦点,双方在协商不成后,王某将蒲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平度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通过此案,希望能够对一些劳务致伤事件产生的索赔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拆除电缆出意外引发纠纷

平度市某村村民王某平时从事机电维修工作,2009年至2013年在村里兼职电工,张某则在平度市某村村南承包苗圃,因房屋中无电,张某亲戚蒲某自行购买电线,利用苗圃东侧路边原有的线杆安装电线给房屋供电。2017年4月,蒲某请邻居介绍电工将线杆上的电线拆除,约定干完活支付300元,电工王某到达现场后,穿戴铁鞋、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爬上线杆拆除电线,在拆除到第三根时从线杆上摔下受伤。

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89299.86元。出院诊断为身上多处骨折并有脑震荡,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脊柱损伤致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王某需要长期护理,前6个月需2人护理,后期需1人护理。王某住院期间,蒲某为其垫付医疗费2500元,但远远不够王某的住院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护理费用,王某在与张某、蒲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将其告上了法院。

承揽还是雇佣成争论焦点

在法庭答辩过程中,原告王某认为,他是受雇于张某、蒲某,在其经营的苗圃园内为其拆除电缆,在工作过程中从线杆上摔下来导致受伤住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张某、蒲某等人为雇主,理应为其受伤负责。被告张某、蒲某共同辩称,他二人并未雇用王某,电缆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也不属于他们二人,原告所诉事实与被告二人无关。而对于王某等人购买的轮椅、防褥疮垫等护理器材费用,张某一家人也认为过于昂贵,与市场价不符,不予认可。

平度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接受蒲某的安排,在其指定的地点、期间拆除电线,因线杆已经断电,王某只需将电线全部拆下,即可取得劳动报酬。从上述特点来看,该工作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证上岗摔伤到底谁之过

蒲某还表示,在事故发生当天,蒲某一家人并没有在现场做任何指挥,而是王某自行拆除。王某作为电工,理应熟悉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却违规操作,既不戴安全帽,也没采取佩戴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此次事故;事故发生前,只是听说王某是电工,但是王某从未向蒲某一家人出示相关资质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才得知原告没有电工资格,属于无证操作。因此由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平度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蒲某没有核实王某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即安排王某从事拆除电线的高度危险作业,存在过失,且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来看,王某掉落的线杆已经倾斜,存在安全隐患,蒲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对于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方面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蒲某应承担7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蒲某一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综合王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定护理期限为10年并计算护理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最终驳回蒲某上诉,维持原判。

平度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伤致残,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属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综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定为10年,10年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经过各方面计算,王某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89299.86元(85461.01元+3838.85元)、护理费379760元[(100元/天+82元/天)×180天+100元/天×(3650天-180天)]、误工费19844元(82元/天×2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50元/天×28天)、伤残赔偿金359380元(17969元×20年×10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036元(12006元×12年×100%÷2)、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后期各类医疗器械(如轮椅、防褥疮垫等)30400元,各项费用合计978619.86元。

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原告王某应负担293585.96元(978619.86元×30%),兑除被告蒲某已垫付的2500元,蒲某应负担682533.9元(978619.86元×70%-25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82533.9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雇人不要图省事儿 勿忘签订正规合同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高空作业的工作当中,工人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跌落摔伤的情况,摔伤之后往往轻则骨折、重则丧命,而受伤之后产生的巨额治疗费用,往往成为用工方和工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与此同时,近年来类似劳务者受害纠纷屡屡发生,归根到底还是劳务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大部分用工方都不按法律规定选任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也不尽监管责任,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而大部分工人本身也经常违反规定作业,且不注意施工安全。另外,在各类生活服务当中,不少用工方和工人为了省事儿,常采用口头约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模糊,但在法律上,二者发生人身损害案件后在归责原则上有很大差别。

雇主与工人往往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提醒市民,千万不要为了省事儿而忽略一些环节,市民在雇人前最好查看服务人员的体检证、健康证、身份证等证件以及相关的资格证书,询问是否购买了人身保险等。尤其是在服务当中可能产生几类纠纷,比如服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另外就是雇主家里的财物被服务人员破坏等。假如能和相关公司签订正规合同,详细约定服务内容、价格、质量和纠纷处理方法,在出现问题时,市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生命安全大过天,不管是用工方还是工人,都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