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神仙附体,“送子”为名行骗

2019-02-21 17:01 检察日报阅读 (71306) 扫描到手机

胡二花能为不孕妇女“送子”的消息不胫而走,来村里找她求子的人越来越多

2017年11月2日,位于海南岛东部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提蒙乡老长村爆出一大新闻:“村里那个自称神仙附体的胡二花被警察抓走了!”

2018年12月,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将胡二花、刘霞诈骗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二花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同案犯刘霞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人没有上诉。

“送子”为名骗钱财

1964年2月出生的胡二花,只有小学文化。近年来,村里不少人靠养殖、种植赚了钱,有的建起了新房,有的买上了汽车,胡二花也想致富,但苦于没有门路。

找不到正经门路,就容易走歪路。胡二花想到,当地一些婚后不孕的女子,饱受婆家及邻居的白眼,跑遍县城、省城各大医院,仍不能怀孕,“何不假借神仙附体之名,就说自己能帮助她们托子怀孕?”

很快,胡二花能为不孕妇女“送子”的消息不胫而走。2016年6月,家住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多年不孕的少妇刘霞闻听此事,大喜过望。翌日一早,她驱车直奔陵水县提蒙乡老长村胡二花家。说明来由后,胡二花将刘霞领到神台前,让刘霞将所带3000元现金用纸包好放在神台之下,作为“托子费”,开始为刘霞求子做“法事”。之后,她给了刘霞一个红色的“保胎符”,并信誓旦旦保证“你很快会成功怀孕”。

刘霞返回家中,过了几个月,感觉自己的肚子有点大了,以为真的怀孕了,于是以身说教,传播胡二花确有神仙附体之能力,找她求子很灵验。就这样,先后有4名婚后不孕的少妇,让刘霞带她们到胡二花家求子。

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刘霞带羊玉来到胡二花家中求子。胡二花用给刘霞求子的套路为羊玉做完“法事”后收了7500元,刘霞也收了1000元介绍费。

随着找胡二花求子的人多起来,她的胆子越来越大,收费也越来越高。2016年12月底的一天,刘霞带被害人羊春来到胡二花家求子,做完“法事”后,收取羊春18600元,刘霞收了1000元介绍费。

受骗者成了“帮凶”

然而,很快,刘霞发现自己并未怀孕,找胡二花询问原因。胡二花说,这是正常现象,再等等。刘霞心里明白,自己是上当了。

不过,虽然受骗了,但刘霞想到每介绍一个求子少妇,自己能从中得到1000元的介绍费,被骗的3000元早已赚了回来。她不但没有揭穿胡二花骗子的真面目,反而继续现身说教。很快,又有一些求子心切的少妇让刘霞带她们找胡二花求子。

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刘霞带着刘兰、刘丽来到胡二花家求子,胡二花对二人做完“法事”后,收取了刘兰13000元、刘丽12888元。刘霞向二人分别收取了1000元介绍费。胡二花给了刘兰、刘丽“保胎符”后,让她俩到门外先回避一会儿。二人出门后,胡二花分给了刘霞一些钱。

动动嘴皮子,求子少妇给1000元介绍费,胡二花也会分一部分钱给自己,刘霞觉得找到一条发财捷径。案发后统计,经刘霞介绍,到胡二花家做“法事”求子的少妇有30余人。

恶行终得恶果

求子过了几个月,妇女都没有怀孕。有的仍然整天怀揣“保胎符”,苦苦期盼神仙早日显灵,有的则起了疑心,向警方报案。2017年11月21日,胡二花在陵水县被警方抓获;11月28日,刘霞在临高县被警方抓获。

办案人员很快展开了取证、固证,获取口供等一系列侦查工作。根据二人的交代,办案人员对每一笔诈骗事实,每一个细节都反复讯问、每一笔诈骗款额都反复核对。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二花、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骗取30余人财物,其中胡二花共计骗取他人财物649732元,刘霞参与骗取他人财物445601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胡二花、刘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对于本案的犯罪数额以及量刑情节和退赔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评析。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法院综合本案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作案手法,认为胡二花的诈骗数额,随着时间推移在逐渐增多,且因被害人所求不同,还有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托子费”,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以及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均能予以佐证。

此外,关于被告人胡二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取款记录不能证明给了胡二花,也不能证明给了多少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胡二花的作案手法,被害人均从本省昌江、乐东、文昌等市县“慕名而来”,胡二花先以假借“公”之名提出“托子费”数额,后让被害人准备现金,被害人在被告人作案时间段前后在陵水取款情况、被告人胡二花账户在作案时段前后的入账情况,均能与被害人所陈述的犯罪数额相佐证。因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二花、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迷信活动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胡二花共计骗取他人财物649732元,数额特别巨大;刘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5601元,数额巨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二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被告人胡二花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文中除被告人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