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券超过有效期被店家拒用 是"霸王条款"吗?
2019-02-22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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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肖玲玲 通讯员 姜峰李遵峰
近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收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用餐券因超过有效期被店家拒绝使用。2016年,市民刘先生在某快餐店购买了500元用餐券,如今用餐券还剩70元,却被店方告知用餐券已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虽然用餐券上标注了有效日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但刘先生认为这并不合理。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刘先生所持有用餐券是由其用现金购买,只能在指定商家消费,这种购物券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物券形式出售,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实际上是一种预付卡券行为。而用餐券的使用期限,其实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一种合同约定,规定了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双方的合同终止,商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于用餐券未消费金额,仍应属消费者所有,商家应当延长使用期,或者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否则从法理上讲,商家属于不当得利。经调解,店方同意刘先生仍可凭“过期”的购物券在该快餐店消费,双方争议得以解决。
另外,有消费者认为有效期设置属“霸王条款”,其实不然,商家在卡票券上设置的有效期属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性质。商家提供的购物券或卡行为,可视为一种合同,除非商家设置的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才有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商家应注意自己规定的使用期限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以上案例中的购物券有效期明显不符合规定,所以要继续履行自身的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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