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会所女老板犯组织卖淫罪被判五年

2019-02-22 14:52 中国判决文书网阅读 (254821) 扫描到手机

  近日,

  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

  日照市鲁圣休闲会所实际经营者张兆云,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兆云,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日照市鲁圣休闲会所实际经营者,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兆云在其经营的日照市鲁圣休闲会所,安排被告人陈开平招募、雇佣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其中被告人张兆云是实际经营者,负责鲁圣休闲会所的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陈开平是经理,具体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卖淫女工资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9月2日凌晨,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在对日照市鲁圣休闲会所开展清查活动时,当场查获店内卖淫女三名及多名嫖客。同时查明,被告人张兆云于2018年10月29日自动投案,但供述其对店里有卖淫服务并不知情;被告人陈开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张兆云、陈开平组织卖淫犯罪所得赃款共计8300元,上述事实有记账单等书证、证人殷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案发当天侦查机关自鲁圣休闲会所扣押现金27107元,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兆云、陈开平组织三名以上卖淫女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经查,被告人张兆云系日照市鲁圣休闲会所实际经营者,组织卖淫行为其知情并同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兆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开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