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去年"民告官"胜诉率14.8% 典型案例发布

2019-02-23 08:44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5894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何文婕 吕佼 报道

本报2月22日讯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对市场的调控、监管和服务,2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促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990件,审结5969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4.9%。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230件,审结1250件,同比分别降低14.4%和11.97%。一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同比分别上升8.6%和6.9%。行政审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继续拓展。相比去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多样,传统作为类案件占一半,不作为类和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均减半,行政复议类案件首次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成为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减少。据统计,全市法院全年以判决方式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27件,败诉率14.8%,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从败诉案件类型来看,行政登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较为集中,占74%。

青岛中院对全市法院2018年审结并生效的涉“放管服”改革行政案件进行分析梳理。这些案例在促进行政机关变革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将发挥指引作用。

案例

责令整改后未复查 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事件:2016年11月3日,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当场给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并对上述问题拟立案查处,但在2016年11月16日前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后经法定程序,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公司对检查存在的后两项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整改,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后两项问题分别再处以五万元、一万元的罚款,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变更“罚款人民币九万元”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行政处罚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过重处罚亦不利于实体企业的经营发展,考虑到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后两项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罚款数额,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转变执法观念的审判准则。 

冒用他人注册公司 二十万元罚单该开

事件:2016年6月30日,案外人肖某某向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日,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经肖某某授权,指派周某某为名义上的委托代理人,取得了某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当承担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应责任,并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青岛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在无法证实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的情形下,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系接受某公司委托而为该公司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其应对其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负责,遂判决驳回青岛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公司登记机关提升服务效能,降低准入门槛,为小微企业快速增长营造了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这一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直接损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事件:2017年7月,姜某等八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提交《关于对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举报》,要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向姜某等八人作出答复函称,未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姜某等八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与否与个别投资者无利害关系,姜某等八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姜某等八人的起诉。

典型意义: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证券监管部门对姜某等八人即投资者个人权益的保护,应当通过对整体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监督予以实现,投资者个人进行证券交易时,需要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