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走,把猫留下?分手后,前男友要求返还礼物,咋整?

2019-02-26 22:47 佛山中院微信公号阅读 (131637) 扫描到手机

很多情侣谈恋爱的时候,手机、钻戒、现金、口红、手表、包包……要啥买啥。分手后,昨天的麻辣烫钱麻烦转账给我。

分手后,前男(女)友要求返还礼物,咋整?

案情回顾

小陈(男)与小陆(女)在2017年4月认识,后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两人开始共同居住生活。

“同居”5个月后,小陆于2018年8月在小陈不知情的情况下搬离了住处,同时带走了小陈个人出资购买的某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蓝牙无线鼠标一只、耳机一个、某果牌手机一台及宠物猫一只。

小陈认为,双方合租房屋期间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小陆带走东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因此要求小陆归还物品。

小陆怎么看待自己拿走的这些物品的呢?

我们两个很久之前就认识了,并不是2017年4份才认识的。

手提电脑是小陈2017年11月送给我的,其他都是在我们“同居”之前送的。

宠物猫是我自己买的。平时猫粮和猫看病都是自己付款的。

那这些物品到底是归哪方所有呢?

高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鼠标归小陈所有

小陈于2017年6月购买的某果牌笔记本电脑12寸一台及蓝牙无线鼠标一个,小陈当时给小陆使用,但小陆提供的图片不足以证明小陈将该笔记本电脑及鼠标赠与给自己,应予返还。现在小陈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及鼠标,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手机、耳机和宠物猫归小陆所有

该手机及耳机虽然是小陈购买并支付款项,但购买当天小陈给了小陆使用,且小陆持有该手机的配件及购买凭证原件,基于当时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购买手机时一同前往,手机及耳机一直由小陆使用,故法院对小陆陈述小陈将手机及耳机赠与对方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返还手机及耳机,不予支持;

关于宠物猫,小陆提供与宠物店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付款购买宠物猫及饲养宠物猫的配套用品,虽然小陈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反映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曾多次向小陆转账款项,但小陆亦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反映自己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向小陈转账款项,故小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宠物猫是他出资购买的,小陈请求小陆返还宠物猫一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陆十日内将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鼠标归还小陈,并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