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压岁钱家长能动吗?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吗?

2019-03-06 10:53 北京日报阅读 (159264) 扫描到手机

  春节时,长辈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浓浓的关切和祝福。而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该如何处置这笔钱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孩子的红包家长到底动得动不得呢?

压岁钱到底该归谁

  逢年过节,亲友间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或者过生日时给孩子红包以示祝福。有人认为,给压岁钱或红包就是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因为孩子(本文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到红包,而自己作为父母,也要给对方子女基本同等数额的红包,因此这个钱不是白来的,而是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或红包应该属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否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那么,红包到底该归谁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压岁钱或者红包是亲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应属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家长互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并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赠与行为的成立。孩子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享有或承担,因此红包应该归属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压岁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收到的压岁钱或者红包金额也水涨船高,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有不少家长认为,孩子年龄小无法合理支配这笔钱款,索性将其“收缴”。既然红包应属于孩子,那么,这笔钱家长是否能使用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压岁钱或红包,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如果家长将孩子的压岁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实际上就是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02年,温州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的形式存于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家庭纠纷,紫琴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万元压岁钱,被丈夫和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紫琴把钱全部退还给孩子,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由此可见,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那么,孩子可以自由支配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孩子使用压岁钱购买一些零食或小型学习用品,或者将这些物品赠与同学,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父母同意或追认。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假如初中生用压岁钱为自己购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如孩子虽未满十八周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已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购物或进行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压岁钱。

压岁钱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吗?

  相对来说,离婚诉讼中子女的压岁钱处置更为复杂。

  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达成一致,儿子小明现年8岁归母亲李某抚养。但双方就如何处分小明自出生后历年攒下的压岁钱、红包钱出现了分歧,如今这笔钱累计有数万元,一直存入其父张某名下。张某认为,这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且每年自家亲戚给孩子的压岁钱更多,离婚后孩子将随李某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割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归李某,对自己不公平。李某并不认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的压岁钱属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双方离婚后由李某代为保管。

  由此可见,压岁钱无论存于父母谁的名下,究其本质仍属于孩子受赠的个人财产,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均无权取得红包钱的所有权。实践中,为了便于使用,一般将红包钱交予抚养子女一方进行保管,在必要时为孩子支出。

  也许还有人会想到,既然离婚时孩子的红包归对方保管,那可否将自己一方曾送出的红包要回来呢?上文中已经分析,给付红包,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压岁钱或者红包一经孩子或其监护人的接受,那么赠与合同便成立。此时如果想要撤销赠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关于赠与义务的免除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情形外,送出去的红包是不能要回来的。(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倪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