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好仍不改家暴恶行 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9-03-08 07:55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151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 邹媛媛 李风伟 报道

本报3月7日讯 近日,即墨法院公布了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干预等多种手段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恰当地利用多种调解形式化解纠纷。

2017年2月,孙某第二次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孙某称,第一次诉讼中,双方在法庭调解和好,但刘某仍然不改家暴恶行,经常将孙某和孩子打得住进医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刘某对家暴说法并不认可。后经孙某提交她和孩子受伤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调取相关报警记录及孙某伤情检验报告,并经综合认定后,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刘某殴打、辱骂原告孙某及孩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妥善处理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后,孙某表示刘某再未骚扰其和孩子的正常生活。

据介绍,法院在具体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家暴事实。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家暴事实表述一致、被申请人对家暴行为无异议时,法院对家暴事实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认可家暴行为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家暴事实。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申请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如构成家暴,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具体禁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