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失败了 青岛永鑫幕墙不退10万服务费

2019-03-08 14:24 信网阅读 (101932) 扫描到手机

信网3月8日讯 两公司因借资质合作,没想到合作方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鑫幕墙)资质材料因过审没法用。按道理说,事没办成,钱就该退还,但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服务费却不退了。近期,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莱州新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与青岛永鑫幕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最终,青岛中院判决青岛永鑫幕墙返还新美公司10万元服务费。

无法合作后青岛永鑫幕墙不退合作服务费

2014年6月,新美公司承揽了青岛市李沧区郑庄珑台小区住宅楼外墙面所用石材的供料工作。因新美公司有懂安装技术的劳务人员,但没有在青岛的施工安装资质,因此找到青岛永鑫幕墙合作,由其负责提供施工备案材料,技术指导、施工质量把关;而工地施工等劳务工作由新美公司负责,石材款和安装费由新美公司和建设方结算。

随后,新美公司于2014年7月4日支付给青岛永鑫幕墙服务费10万元,并按要求将该款打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同时,青岛永鑫幕墙于当年7月7日给了收款收据。

本以为事情将很顺利,但让新美公司没想到的是青岛永鑫幕墙提供的有关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在经过工地的监理部门审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审,如此一来,青岛永鑫幕墙就不具备和新美公司合作的条件。随后新美公司及时和青岛永鑫幕墙说明情况,并把对方准备备案的材料(除安全证复印件外)送回了青岛永鑫幕墙。

新美公司认为,因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作,应当把款退给新美公司。“但青岛永鑫幕墙却否认收过款,对方公司收过我公司款,收款人刘某某也有还款责任。”为此,新美公司将青岛永鑫幕墙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永鑫公司支付新美公司10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7月7日,新美公司单位会计通过个人账户网银向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根据刘某某的答辩内容,认可该笔款项。另外,新美公司提交了2014年7月7日收据一份,该收据盖有“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印章,并载明收取新美公司服务费10万元。经质证,青岛永鑫幕墙对该收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显示,自2015年12月25日起,刘某某担任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作为永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书面认可收取新美公司服务费10万元,结合新美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收据内容,可以确认,刘某某的收款行为属职务行为,青岛永鑫幕墙已收到新美公司支付的服务费10万元。应按双方约定提供服务,青岛永鑫幕墙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向新美公司提供服务,并拒绝返还该款,于法无据,新美公司主张永鑫公司返还该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青岛永鑫幕墙付给新美公司1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但对于一审判决,青岛永鑫幕墙认为新美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7日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不是他们出具。另外,收款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才担任青岛永鑫幕墙法定代表人,对于刘某某以前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是职务行为。并且刘某某虽然在一审承认于2014年7月收到客户10万元款项,但刘某某为客户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对此提起上诉。

信网了解到,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系青岛永鑫幕墙工作人员,至2015年12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刘某某主张收到10万元后,为新美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但刘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石材安装、咨询资质,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新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另一方面,青岛永鑫幕墙承认自己没有为新美公司提供石材安装咨询服务,虽青岛永鑫幕墙不认可收款收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等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但无法合理解释新美公司是如何取得青岛永鑫幕墙上述材料来源。因此,青岛中院审理认为,青岛永鑫幕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将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返还给新美公司。

近期,青岛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永鑫公司上诉。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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