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产销病死猪肉;严惩,从重判处负刑责

2019-03-14 12:18 半岛网阅读 (19484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谭文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崔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向生猪养殖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然后在加工点将上述死猪加工成瘦肉,非法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崔某某向其贩卖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仍低价予以购买,并雇佣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将收购来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加工成肉丝、肉片及肉馅后在市场上销售,金额达32万元左右。后经检验,在被告人崔某、杨某某的“死猪肉”加工点提取的猪肉为有毒有害猪肉。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案例中,几名被告人明知是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重判处。最终,崔某、杨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莱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莱西法院法官介绍,由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对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受损的消费者个人未必能及时发现,未必保留购买的单据,也缺乏有效的方法对食品进行检测,对健康受损的范围及程度也不易确定,难以承担较高的调查取证费用,也无精力应对复杂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因此消费者个人难以维护其权益。实践中,可由消委会与消协组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