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济南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看看你“中招”了吗

2019-03-15 11:25 新锐大众·海报新闻阅读 (144244) 扫描到手机

3月11日,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消协帮忙维权

  2018年11月,姜先生的孩子(9岁)偷拿1400元钱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姜先生发现后以孩子无完全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手机店退货退款,但手机店拒绝。于是姜先生向消协求助。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规定,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手机店调解,最终手机店同意退货退款。

(二)商家拒绝兑换奖品,消协帮其维权

  2018年10月,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瓶盖上显示“买一赠一”,要求商家兑换奖品,但其让消费者自行联系厂家兑换,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规定,经工作人员协调,商家最终同意为张先生兑换饮料。

(三)品牌油漆质量差,商家最终退货款

  2018年8月,阮先生在济南某家居商场花费1.2万元购买某品牌油漆,在使用时却发现油漆质量与宣传不符,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消费者投诉反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全部货款。

(四)商场语言误导消费者,消协帮维权

  2018年7月,消费者许女士在某家装市场品牌专柜定制价值3万元的玄关,销售员当时口头承诺为实木材质,结果到货后,却发现玄关为实木复合板材质,许女士于是请求消协帮助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最终专柜同意退货退款。

(五)品牌衣橱撤场引纠纷,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8年3月,消费者史先生在某家居商场专柜订购衣橱,并缴纳3.1万元货款,但1个月后发现专柜撤场不再经营,于是史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规定,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协调处理,该家居商场按照先行赔付的承诺履行了先行赔付责任。

(六)网购电脑质量差,消协维权退全款

  2018年11月,消费者陈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收到货后发现电脑无法开机,充电后也无法正常使用,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立即退给商家,商家却告知鉴定结果是电脑系人为造成的主板损坏,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将购机全款退还消费者。

(七)染发致敏需就医,消协协调获赔偿

  2018年11月,张女士在某药店购买某品牌染发剂,药店承诺产品安全绝对不会过敏。但张女士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并进行针药治疗,其要求药店对其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药店同意退款并承担张女士医疗费用。

(八)回门酒宴被烫伤,酒店担责应赔偿

  2018年7月,门女士在某酒店举办回门宴,结果房间内的热水器突然倾倒,三人被烫伤,门女士要求酒店对受伤者做出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经消费者协会多次协调,酒店最终同意赔偿门女士2000元。

(九)预付卡消费陷阱多,消协调解维权益

  2017年10月,陈女士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健身年卡,但该健身俱乐部2017年11月1日突然停业,2018年3月30日,由另一家健身公司接手经营,双方就健身卡的使用时间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健身公司同意陈女士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使用会员卡。

(十)擅自撕掉产品外包装,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18年7月12日,张先生收到某公司的邀请去参加会议,会上缴纳1970元购买保健品,业务员当场将产品外包装撕掉。后来张先生认为此销售模式存在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但保健品公司以产品没有外包装为由拒绝退款。遂张先生向消协求助。根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规定,经济南市消协工作人员反复多次调解,最终公司同意全额退款。(记者 田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