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婚假被辞退,于法于情难说通

2019-03-21 09:30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99612) 扫描到手机

文/李英锋

结婚摆酒本是喜事,熊先生却因此丢了饭碗。熊先生所在的广州某公司是2月12日开工,熊先生提前致电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告知2月14日回老家重庆结婚摆酒,“请几天假”。岂料2月20日被公司告知其因连续旷工3天被解雇。公司HR回应,李先生批准熊先生休的是3天婚假,熊先生“一直没回来”,根据公司制度按旷工处理。(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每一名劳动者都有休婚假的权利,诚然各地规定的婚假期限大多为3天,但各地婚俗不同,有些地方礼仪、应酬较多,如果劳动者在婚假期限之外再多请几天假,也是人之常情。熊先生已向公司笼统请假——未说明请假的具体期限,而对于准假的性质和期限,熊先生和公司存在着理解和认知歧义,熊先生认为公司总经理的准假也是笼统性质的,即同意熊先生不确定地休几天假,公司则认为只同意熊先生休三天假,因此单方定性为旷工。

对于解决此类争议,司法解释已明确了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请假的情况和本方准假的情况进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本方批假的期限仅为三天而非模糊性批假,也没有及时对劳动者进行休假结束提示、上班提示和缺勤催告,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新闻报道中的信息看,用人单位难以拿出上述证据。

近年来,此类请假纠纷已发生多起,发人深思。用人单位固然应该讲规矩,讲纪律,但不能任性,更不能逾法悖情,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能让规矩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