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矿工作业时受伤住院又染病,27年后获赔10万

2019-03-21 18:44 济南时报阅读 (94927) 扫描到手机

在井下工作时受伤,又不幸在输血时感染了丙肝——时隔12年后,一名退休矿工在法院判决下终于维权成功:经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损失,该矿工之前工作的某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原告方某系被告某集团下属煤矿职工,1992年5月20日,方某在煤矿井下工作时胸下部受伤,送入被告某医院进行治疗。十余天后,原告出现食欲不振、厌食、厌油等症状,经诊断,确定方某输血感染为“丙型肝炎”。1997年12月,原告按工伤四级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由被告某集团改发退休金。此后,2005年至2016年,原告累计22次1919天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某集团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2623元。

承办法官经过梳理,认为该案焦点如下:原告住院治疗跨度长达12年之久,其主张的诉讼权利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其次,被告某集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有无连带赔偿责任?

在随后的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为治疗“丙型肝炎”一直处于不间断住院治疗中,治疗尚未终结,且医疗费相关单位均予以报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根据被告某集团提交的正式文件,某医院是由某集团分院变更名称而来;通过原告提交的工伤职业病医疗证、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处方,亦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某医院系某集团分院变更而来,故某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被告某集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立即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方某各项损失105070元,被告某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某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