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

2019-03-21 19:45 新锐大众·海报新闻阅读 (107073) 扫描到手机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亮证办学!山东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并实施问责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学生课外负担,山东省政府网站今天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规范培训行为,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要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务、资产与收费管理的规定,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校外培训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意见要求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可参照省级做法,逐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综合相关执法力量,积极参与规范治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记者 王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