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案件中的那些女性消费秘密

2019-03-24 06:31 法制日报--法制网阅读 (31299) 扫描到手机

□ 法制网记者 王春

发了工资就想购物,买点东西犒劳自己;心情不好,发生了不愉快的事,就会通过购物缓解压力……比起男性,女性更容易进行情绪性消费,而冲动买单也加剧了购物类纠纷的发生。

这是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互联网司法“女子图鉴”所揭示的女性消费中的秘密。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试点以来,截至今年2月28日,共受理涉网案件16670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6157件,占总数的36.9%。院长杜前介绍,从纠纷类型看,网络购物与网络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占比较高,是主要风险预警点;从地域特征看,女性原被告集中在互联网经济发达的省份;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女性是诉讼“主力军”;从标的额看,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从庭审情况及结案方式看,女性乐于接受司法创新;有女性当事人参与的案件调撤率更高。

女性是“买买买”主力大军

在互联网经济中,女性的消费潜能被更多地释放,生活需求日趋多元化、零售化。

数据显示,原告含女性当事人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36.6%;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31.4%;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占14.8%。网购类案件占比高,更加说明女性是“买买买”的主力大军。

在女性购买的商品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多是体积小、单价高、使用频繁的美妆产品、珠宝首饰等,据统计,涉美妆产品案件占30.3%、涉珠宝饰品案件占18.2%、涉母婴玩具案件占14.1%、涉箱包案件占8.4%、涉服饰案件占7.9%。从涉案标的额看则显示为数额较小,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

2017年9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周某某经营淘宝店铺下单购买进口食品1件,支付价款780元。产品销售网页显示该产品系“海外代购”,并无中文标签。当日,被告周某某从浙江省奉化市向原告发货。2017年9月26日,双方交易成功。后原张某以被告周某某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该产品系海外代购产品,其与原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将案涉产品展示在其淘宝店铺内,原告下单购买该产品,次日被告即从国内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货,应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应当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约束。综合其他案情,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8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说,很多女性都热衷“海外代购”,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宣称系“海外代购”,其与买家是否成立委托购买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进行委托购买事项合意、下单前商品归属及交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双方没有就委托海外代购的主要事项达成明确的合意,或者购买前商品已为卖家所有,或者商品是“关内直邮”,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商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予以支持。

官家辉提醒,目前,网络信贷方便快捷,与各种产品和App捆绑应用广泛,但少数女性在冲动消费、超前消费刺激下,点击申请购买和贷款时往往不关注协议内容,且容易忽视贷款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以致陷入纠纷,影响征信,需引起重视。

涉诉女性年轻化趋势明显

互联网案件中涉诉女性年龄分布跨度大,但相对集中在30岁以下,年轻化趋势明显,说明90后为代表的年轻女性正在成为互联网生活圈的主要活动群体之一。

数据显示,原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1085件、江苏455件、广东166件、北京129件;被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476件、广东424件、江苏136件、山东111件。

官家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浙江、江苏、广东和北京四地均为经济发达、电商经济活跃、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的省份,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四个地方。正因为如此,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浙江,且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央决定在北京和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回应群众需求,扩大辐射面,持续推进改革创新。

在女性原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77.2%,年龄最小的原告只有24岁,她通过某公司购买代运营服务,因该公司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损失,故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年龄最大的原告已经68岁,是某系列产品责任纠纷的原告,累计提交了31个案件。

同时,作为一家24小时不打烊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交诉讼申请。据数据显示,40%的女性选择在晚上6点到10点提起诉讼;6.6%的女性选择在凌晨到早上6点起诉。在这些时段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多为年轻女性。

女性被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79.5%,年龄最小的被告是19岁网店店主闫女士,因买家付定金后迟迟不发货先后被8名买家起诉到互联网法院,涉案金额2万余元。年龄最大的被告是70岁的陈女士,因卖家退款后自己没有退货被卖家起诉。

原告胡某系专业从事美术创作的设计师,毕业于某大学染织艺术系。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花型设计开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创作并交付花形图案,被告为原告支付设计费及提成,并约定作品验收后版权才归被告所有。原告设计交付案涉10幅花型作品后,被告未予验收亦拒不支付设计费,但被告制作相应图案的丝巾后在淘宝网、微信商城中销售。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要求停止使用案涉花型作品均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有调解意向,法官组织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已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并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

女性乐于接受司法创新

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女性网络作家日趋活跃,但也面临层出不穷的盗版侵权问题。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虽然在涉女性当事人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值得一提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当天审理的第一案就是女性作家“流潋紫”——吴雪岚诉某公司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截至目前,吴雪岚累计起诉案件49起,多数获得赔偿,反映出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创新保护创新”司法保护机制成效日益明显。

杭州互联网法院信息中心负责人陈蓦介绍,女性参与视频庭审的比例高于男性,多数女性愿意通过PC端在线参加庭审;在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中,47.5%的案件有女性当事人的参与;对互联网法院的机制创新,女性当事人也更愿意提供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与建议。这说明女性对新鲜事物敢于尝试、热于尝试。

同时,互联网法院的种种信息化举措也为女性提供了更多便利,传递了司法温度。有一名哺乳期的妇女生活在四川,在成为被告后因需要照顾新生儿,如果无法出庭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通过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模式,该女士足不出户即参与诉讼,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庭审结束后,该女士抱着孩子在视频那端向法院表示了感谢。

此外,出现了象征性维权诉讼。目前,涉女性当事人标的额最小案件是杨女士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原告因不满持续收到邮箱中心的广告邮件且无法退订,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泄露其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商业广告,并索赔1元。

陈蓦认为,本案标的额虽然只有1元,却具有典型意义。互联网的普及在传递信息、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现象也大量存在,对人格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环境下,自然人享有网络生活安宁不受打扰、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泄露的权利。

据统计,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结案14699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5834件,案件调撤率达87.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和解或者调解员或者法官介入案件之后,如果案件的进展达到了女性的心理预期,进而选取适当的方法,耐心地分析,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杜前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涉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成效,为广大妇女提供更加多元、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