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发文:教师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职

2019-03-24 09:11 青岛早报阅读 (31646) 扫描到手机

3月22日,省教育厅印发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课程开展等做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我省还将建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培训场所最低200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以破解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制约问题。同时,明确了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等设置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的实际,规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严禁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

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我省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

教师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职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教学规范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意见还要求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课后服务可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或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户外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劳动教育和实践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通过组织本校教师、发展社会志愿者、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多种形式展开。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