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滨州将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
3月25日,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深化不动产登记“一次办好”改革,就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有关问题发布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
申请人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该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由当事人申报,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人员询问是否存在共有人,且与购房合同、凭证等材料内容不冲突的,按申请人申请及询问结果进行登记(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除外)。
二、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
申请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依申请办理登记,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夫妻一方可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其他情况
(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夫妻双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等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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