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检疫,擅自售卖30头仔猪,罚!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李长治 苗宗壮
“有人正在售卖没有经过检疫的小猪仔,你们快来看一下。”近日,平度市白沙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接到了一起投诉电话。问清具体位置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当场查获村民付某与养殖场负责人张某买、卖未经检疫小猪仔的现行,执法队员现场对当事人张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处理。
执法队员详细询问当事人后得知,该处是张某在自家果园内建盖的养殖场,面积约为100平方米,虽然张某在出售仔猪之前已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过检疫,但是急于销售,在未取得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与付某达成了30头仔猪、共11400元的交易。
“唉,早知道会罚款,我就等等证明下来再卖了,后悔啊。”张某说。但是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法律也并没有网开一面这一说,当事人张某的违法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条例。
白沙河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的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即1140元)罚款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执法队员的劝导教育下,当事人张某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并保证会继续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耐心等待结果,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白沙河中队在此提醒广大养殖场业主:动物检疫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寻常人家餐桌食品安全的一道“安全门”“保护伞”,既可以有效预防人畜之间共患病,也可以保障动物之间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所以动物检疫是十分合理且必要的,请杜绝一时的急功近利,做到科学、规范的检疫,以便减少业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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