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青岛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罚没款200多万元

2019-05-23 17:44 半岛网阅读 (10704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韩小伟

近年来,青岛市把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信息沟通通报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工作会商研究机制,始终保持整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高压态势。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亮参与“网络在线问政”活动,就“食品、保健品广告监管问题”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时介绍,严厉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各类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近三年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罚没款200多万元。

王亮说,强化媒体广告监测监管,先后投资120万元更新升级了媒体广告监测系统,新增了互联网广告监测功能,运行了户外广告网上监测平台,全方位加强对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坚持广告监测日警示、月通报制度,去年以来共监测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类广告1.1万余条,指导纠正不规范广告300余条,对相关媒体实施行政约谈8次,督导其严把食品广告审核发布关。

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各类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近三年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罚没款200多万元。今年初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加强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我局联合多部门共同举办了“护航老年消费 营造和谐环境”老年消费教育大型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大型老年消费维权法律公开课,曝光利用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批典型案例,联合组织举办了老年消费维权工作研讨会暨老年消费品经营企业公开诚信承诺活动,引导广大老年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进一步规范企业广告宣传,努力营造放心和谐的食品消费宣传环境。

王亮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作了明确定义,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广告费用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等。《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亮介绍,发现涉嫌虚假食品广告,可以拨打电话“12345”进行举报,也可向违法广告发布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广告监测通报和违法广告公告,可以登录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主页,通过“信息公开”板块中的监测类“广告”,点击进入查询。也可从青岛政务网进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网站”,点击“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下的“公告公示”,或者点击“便民服务”栏目下的“广告监测监管”便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