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青岛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9-06-04 07:52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2843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于红靓 报道

本报6月3日讯 3日,半岛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通知,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据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而2019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

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方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72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93元,即墨区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85元。另外,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通知,2019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