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不习惯也得习惯

2019-06-25 08:51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38017) 扫描到手机

文/冯海宁

强制只是一种手段,实现垃圾分类处理才是目的。在我国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的语境下,不管你认同不认同,都应践行垃圾分类,也要习惯这种方式。面对垃圾困局我们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在法律面前谁都不该成为例外。

我国8个城市进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已近20年。如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先后就生活垃圾管理进行修法或立法,通过督促引导,强化全流程分类、严格执法监管,让更多人行动起来。有专家将这形容为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6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如今,不少城市已加入到生活垃圾分类行列,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修法或立法强制推进垃圾分类,目前只有“北上广深”等超大城市。生活垃圾需要分类处理,而分类需要强制,强制则需要立法。一些国家就遵循这样的逻辑,譬如,日本法律对乱扔垃圾和随意焚烧行为明确了判刑、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的规定,确保了居民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从我国国情来看,“垃圾围城”已成为困扰和制约城市化进程的重大问题之一。而且,绝大部分居民只是认同垃圾分类,但践行度普遍较低,更没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立法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要取得理想效果,难度较大。这里所说的强制,就是立法明确垃圾分类是居民一项义务,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分类,则会受到相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比如去年一个广州市民因不分类投放大件垃圾,被城管执法部门罚款200元,就是例子。

在垃圾分类问题上,强制也是无奈之举:一则,能让我们更加清醒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二则,这是加快垃圾分类处理的最有效推动力之一;三则,有利于让广大居民养成主动进行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显然,强制只是一种手段,实现垃圾分类处理才是目的。在我国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的语境下,不管你认同不认同,都应践行垃圾分类,也要习惯这种方式。面对垃圾困局我们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在法律面前谁都不该成为例外。再说,强制垃圾分类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强制力度多大合适,则需要科学论证。笔者以为,应该因城而异,比如“垃圾围城”情况严重,或者垃圾分类开展难度大的城市,强制力度不妨大一点。反之,强制力度则应该小一些。同时,还应该根据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确定罚款标准等。也就是说,让立法执法强制力度与“市情”相适应。

其实,强制垃圾分类并不是只能罚,通过奖励也能达到同样效果。比如韩国规定,奖励额度最高可达处罚金额的80%,这有利于鼓励更多人监督垃圾分类。所以,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应该探索更多的手段,最终以广大居民是否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来评价效果,并不断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