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侵前科岂能再当教师

2019-06-27 10:42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3284) 扫描到手机

文/何勇

贵州警方6月25日通报称,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这种有犯罪前科者重回教师队伍再犯案并非个例。比如,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而被捕的福州阳光国际学校教师赖礼坻,1990年在福建德化县上涌中心小学任教时就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他持中专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到外地民办学校应聘并被录用。

从法律角度说,有犯罪前科的教师,刑满释放之后也不能重回教师队伍。《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然而,在贵阳这一学校中,刘某林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之后,居然可以换一所学校继续当教师。这表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教师法》相关规定,让有犯罪前科者有机可乘。

司法实践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明显的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大的特点。2017年,上海市闵行区基层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地域性侵未成年人的重犯率达到40%以上。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说,绝不能让曾有过侵犯未成年人前科人员继续当教师。

为青少年学生创造健康安全的校园成长环境,防范有犯罪前科的害群之马重新“混”入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师入职背景调查制度刻不容缓。今年初,最高检方面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上海也于近期公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将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行业展开入职调查,对拟用人员进行“是否存在性侵犯罪记录”的强制查询。这一做法应该在全国推广。建立这种强制查询机制,需要打通教育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犯罪信息”壁垒,有效杜绝材料造假、蒙混过关的可能。

而在系统完善之前,则要强化学校责任。通过加强抽检、责任倒追等方式,倒逼学校加大审查力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