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4伤,谁给醉驾女这么大胆子?

2019-07-05 15:13 半岛网阅读 (39016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学义

7月3日22点42分,河南商丘永城市。一辆宝马正在路口等绿灯,一辆玛莎拉蒂突然从后面猛烈撞击。宝马车被撞飞,变成一团火球,车内人员来不及逃出,目前已致2死4伤。

在此之前,玛莎拉蒂已经与多辆轿车发生剐蹭。逃逸中撞飞宝马后,驾驶玛莎拉蒂的女司机竟然又撞开一条路,继续逃逸。这一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截至5日中午12点,在新浪微博上的点击量已达数亿。众多网友惊呼:是谁给了她这么大的胆子?

据7月4日永城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玛莎拉蒂女司机谭某23岁,系醉驾,车内另有两人张某、刘某。目前三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律师认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谭某量刑或将在10年以上,很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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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令人震惊。空荡荡的路口,宝马车正安静等绿灯,肇事玛莎拉蒂飞速撞来,激起一片烟尘,随即宝马车起火。周围百姓飞速跑来,围堵肇事车。玛莎拉蒂发动机依旧轰鸣。从视频中能听到目击群众的惊呼声:“起来!小孩儿都起来,离远点!”“这女的喝多了!”

对于这一事件,永城警方先后于4日11点和20点46分发布了两次情况通报。其中显示:谭某(女,23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67.66mg/100ml)驾驶豫NE××55越野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路段时,相继与路边停放和正常行驶的多辆小型轿车刮擦后逃逸,至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等待绿灯的豫N0××2L小型轿车追尾,致使豫N0××2L车辆燃烧,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目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接警后,永城市公安局迅速处置,3名嫌疑人被当场控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谭某疑似微博账号被曝出

事故发生后,醉驾女谭某的身份一直被舆论关注。在多个社交平台及论坛内,谭某的微博账号被爆出。其容颜俏丽,身材姣好,内容多以炫富为主。在7月2日,该微博曾发文称,“万事有因有果。自己选择的因,就要承担果。”事发后,该微博被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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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网上出现了一个与谭某原微博名称类似的账号,简介中称“河南商丘玛莎拉蒂女司机酒驾害人害己”,自称目的是为了“爆料”。内文包括很多与谭某相关的视频和照片,可能是复制自谭某微博。第一条信息发布于7月4日21点28分。

多名网友爆料称,谭某父亲是当地做皮革生意的老板。而相关皮革厂也被爆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和污染问题。同车的刘某被指是某连锁超市老板之子,张某则是一个“官二代”。而宝马车上的两个死者,是一位母亲和一个孩子……不过,这些信息目前尚未得到当地警方的证实。

网友纷纷呼吁,应对谭某依法严惩。这一事件让人震惊的除了醉驾的严重后果之外,还有谭某的嚣张。为什么在与多辆车剐蹭之后仍不停下来?为什么将宝马车撞得起火之后,不仅没有下车救人,还要继续撞开一条路逃逸?在她的眼里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有没有一丝对其他人生命的敬畏?

另外,当地警方还应公布肇事方的更多的信息。因为,众所周知,在很多县级市,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错,只有公布更多细节,才便于社会监督,让老百姓感受到更多的公平公正。而且,也只有及时披露信息,才能廓清疑云,以免舆论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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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谭某醉驾玛莎拉蒂与多辆车剐蹭之后,又撞上宝马车致2死4伤。根据警方通报,目前三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单正国认为,谭某连续实施同一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所以不属于交通肇事,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所造成后果极其严重,量刑或将在10年以上,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就此而言,当地警方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是妥当的。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置,在今后修法时,可以考虑直接归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醉驾的危害尽人皆知,醉酒开车,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放任行为,只有予以严惩才能引发更多人的警醒。

而且,很多人认为喝酒后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会构成犯罪,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上,醉酒同乘人员有如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一,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其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所以,谭某同车上的张某、刘某也因涉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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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纷纷要求严惩醉驾女的呼声中,很多人也想到最近多个地方正尝试减轻对醉驾的处罚。

比如,2019年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广州越秀检察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经过综合考核,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项目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6月底,该院已对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

从2011年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已经8年。在这8年里,“醉驾入刑”的严肃打击和治理,最大限度地预防了醉驾可能引起的潜在危害,对我国各地的交通秩序维护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当然,最近各地“醉驾相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也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和司法的谦抑。

但必须看到,醉驾的危害依然极其严重,容不得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对醉驾理应“零容忍”,也决不可饶恕,就要让其承担风险,并让这种风险变得不可承受。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无辜者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才能让无辜受害者不会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