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牌”

2019-07-24 08:39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14268) 扫描到手机

文/陈广江

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受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120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都成为争议的焦点。(7月23日《扬子晚报》)

众所周知,救护车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这种道路优先通行权并不是绝对的,也非“免责金牌”,行使该项“特权”需满足“执行紧急任务”“确保安全”等前提条件。同时,当救护车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换言之,救护车要想优先通行,就应及时发出警报,让来往车辆和行人有避让的时间。

本案中,救护车闯红灯横穿斑马线致骑车老人身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等问题,关键就要看事发时其是否执行紧急任务、是否确保安全,是否拉响警报等。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前提条件少一个或弱一分,救护车一方的责任就会相应增加。事故现场有监控,目击者也不在少数,警方做出一份客观、公正的责任认定并不是难事。

从媒体报道看,当时救护车上有一名伤者,但伤情是否危及生命、救护车算不算执行紧急任务尚有待认定;救护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致六旬骑车老人身亡,也有未确保安全之嫌。此外,救护车是否拉了警报目前存疑,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警报。老人家属“跟踪”该医院多辆救护车,多次发现执行任务不拉警报的情况。当然,最终结果仍要看警方的调查。

总之,一方面,全社会要形成合力,最大程度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使生命通道畅通无阻;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规范、约束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避免被滥用、误用,造成新的甚至更大的伤害。二者之间不仅不矛盾,还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防止其被滥用,就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障和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