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信息壁垒”妨害公民诉权

2019-07-24 08:40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23146) 扫描到手机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码就打不了官司,折射当前困扰人们的立案“信息壁垒”问题。如果不考虑“信息壁垒”的客观存在,一成不变地坚持立案必须由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可算是官僚主义、教条主义的一种表现。

□新华社记者 刘良恒

据媒体报道,长沙一个小微企业主错将钱转入他人账户,本想打官司维权,却因不知对方身份证号码,又无法提供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前置条件,导致长时间无法立案。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码就打不了官司,折射当前困扰人们的立案“信息壁垒”问题。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大大缓解了此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当前民事诉讼中,部分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造成一些确有诉讼需求的群众求告无门、无处维权。这是当前或多或少还存在的“立案难”的根源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应该说,这个规定包含了防止公民滥用诉权的立法考量,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往往被具体化为立案时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从实际效果来看,此举抬高了立案门槛,使不少需要打官司的群众因此而打不了,想维权却无从下手。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壁垒”问题仍然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人们“交往半径”越拉越长,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合作越来越频繁,由此导致的民事纠纷和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信息壁垒”的客观存在,一成不变地坚持立案必须由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可算是官僚主义、教条主义的一种表现。

“信息壁垒”导致的“立案难”,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颇有妨害。一是让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司法便民效应”打了折扣,降低了群众的“获得感”;二是客观上导致部分有正当诉讼需求的群众被挡在法院门外,增加了维权难度。

针对当前困扰人们的立案“信息壁垒”,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研,找准问题症结,完善顶层设计,针对“堵点”开出“药方”,不断深化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确保诉权不被滥用的基础上,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好公民正当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