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刚买完精装二手房,进门瞬间崩溃:6扇门和3盏灯全被房东拆走...

2019-08-21 16:31 半岛网阅读 (96445)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男子刚买完精装二手房,进门瞬间崩溃:6扇门和3盏灯全被房东拆走...

        8月19日,浙江宁波的薛先生报料,称自己购买了一套“空空如也”的二手房。原房东在搬迁时带走家具家电,这原本是常规操作,但薛先生拿到的房屋,里面却连一扇门也没有留,无论是卧室、卫生间还是厨房,全被“打通”。

此外,客厅和卧室的三盏吊灯也都被带走。而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双方交易的内容包括房屋的附属物和室内固定装饰。

到底门和灯算不算室内固定装饰?新房主有权向老房东讨要说法吗?记者进行了采访。

         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时
        约定买卖内容包含室内固定装饰
        今年五月份,薛先生通过房地产租售服务平台“安居客”寻找合适的二手房。在几经找寻、比较各种房源信息后,薛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镇海庄市某小区的二手房。
网页上展示的图片显示,这套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装修呈现中式风格,虽然内饰显出些许年代感,但是搭配上客厅几盏比较大气的吊灯,总体感觉还是不错的。通过中介约房东实地看房后,薛先生一家都比较满意,最终决定买下这套二手房。

房产交易网上的图片显示,客厅原本悬挂着两盏吊灯
        5月20日,薛先生与这套房子的原房东,以及中介宁波麦瑞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房产经纪,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的“房屋基本情况”写明,该房屋装修情况为精装修,并含附属物及室内固定装饰。另外,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房支付全部房款给卖方后15日内交房。
        8月15日这天,是双方约定好的交房日子,原本欢天喜地乔迁新居的薛先生一家走进这套刚过户的房子,却瞬间傻了眼。

原本卫生间的门

交房后发现

房内的6扇门和3盏灯全被拆走

        “天哪,房间的门呢?”家人们面面相觑。此时的房内真的是“空空如也”。3扇卧室门、2扇卫生间门以及1扇厨房门,共计6扇实木门全部被拆走。
        “我站在卧室里,就可以透过走廊看到卫生间淋浴房里面的动静,简直是一览无遗。”薛先生苦笑着吐槽这荒谬的一切。还不止如此,客厅和卧室里一共3盏吊灯也被尽数拆走,就连毛巾架、花洒等卫生间的陈设也无一例外。预估门和灯的总价在四万左右。
        “门和灯难道不是室内固定装饰吗?这也能拆走,天花板他要不要也运走算了?”气愤的薛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原房东进行交涉,但是对方显得十分蛮不讲理且不管不顾。

客厅的吊灯被拆走,只剩电线
        “他说他不管这些,就是要全拆走。”薛先生有理说不清,又联系了中介公司,但房产经纪同样在原房东那吃了闭门羹,对方拒绝就此事进行沟通。

        薛先生告诉记者,最初他和家里人是打算简单将这套房屋进行刷漆后就拎包入住的,而且在购买这套二手房的同时,自己也将原本的一套住宅转售给了他人。现在新房的门和灯都没了,另一边,就在这两天,老房子的交房日期也要到了,没办法顺利搬迁的他,只能以150元/天的价格继续住在已在他人名下的旧宅里,可这什么时候是个头呢?

        随后,记者向中介公司房产经纪陈女士求证此事,她表示情况确实如此。无论是自己从事房产中介行业以来,还是公司的其他同事,之前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一般二手房买卖都是对家具家电是不是留给下一任房主进行约定,房东完全可以只卖空房子,不留任何一件家具家电,但是把门也拆走的真是从来没遇到过。”陈女士说,之后自己也和原房东沟通过,但对方坚持认为门也是可拆卸的东西,所以有权带走,自己再想多做劝说也无济于事,因为原房东“一言不合就挂电话”。

站在卧室里,可以看见淋浴房的动态

        律师说法:

        原房东的做法不合理

        到底门和灯算不算室内固定装饰,原房东有没有权拆走,如果无权拆走,薛先生又该怎么应对?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丽红律师。
        徐丽红律师表示,固定装修一般指的是不可移动或者不可或缺的装修物件或项目,若强行拆除,会对房屋的结构、现状(地面、墙面等)产生破坏。常见的固定装修包括:地板、吊顶、门窗、不可移动的橱柜、隔墙、墙面处理(包括墙纸)等等。
        薛先生买的二手房,包括了固定装修,原房东将屋内的门、吊灯等拆除,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而且一般在买卖二手房时,这些装饰装潢直接影响着二手房的房价。
        徐丽红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随房交付的装修及家电情况等细节问题往往是买卖双方容易忽视的盲点。
        二手房交易切记3点
        如果房屋买卖中涉及赠送固定装修、家具家电等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将转让的装修、装饰情形描述清晰,特别是对一些贵重装饰尤其应当约定清晰。
2、在房屋买卖中约定赠送家具、家电情形的(比如冰箱、电视机、空调等),应当尽量在买卖合同中罗列清楚赠送的家具、家电都包括哪些,而不是含糊地表述为“赠送家具家电”,并且应当注明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以及卖方违约时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3、必要时可以拍照记录,买卖双方在照片后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最后,徐丽红律师建议薛先生赶紧对该二手房房源信息进行网页公证、证据保全,走司法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

        买卖二手房,注意规避这些交易风险  

        中介未尽审查义务或隐瞒房屋情况 客户最不满意

        链家华南区总经理高军曾总结,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主要存在七大乱象:虚假房源、赚差价、捆绑收费、交易资金无安全保障、从业人员不专业,服务体验差、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不给员工交社保等。不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表示,去年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中介的案件78宗,全年投诉量约占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总量的0.9‰,较前两年有明显下降。

        客户不满意主要集中在四方面:认为中介机构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或隐瞒房屋情况等,包括认为中介未审查业主代理人处分权,隐瞒如房屋存在共有人、房屋存在抵押、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学位被占用、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真实交易价格等房屋信息;认为中介机构违反相关政策提供中介服务,如未审查或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零首付或首付不足三成、协助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购房证明材料等;认为中介机构违反《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如协助制作不同价款合同,以达到少交税或获得更多贷款等目的、中介机构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网签合同、变更网签合同内容、撤下网签合同或不配合撤下网签合同等;交易当事人因不熟悉交易流程、房款准备不足、部分交易细节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等原因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表示,此类案件通常都会涉及诚意金、定金、违约金或中介服务费等经济纠纷,这类案件协会都会组织交易双方及中介公司进行三方调解,但协会并无任何行政或司法强制能力,对于一方不参与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应积极应对,及早做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准备,以免耽误解决纠纷的最佳时间或错过案件的诉讼时效。

        消费者缺乏审慎意识契约精神,容易导致交易纠纷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还有一部分纠纷与消费者缺乏审慎意识、契约精神等有较大关系。例如,交易当事人因签约前后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不愿履行合同,购房人对购房资格或贷款资格的判断及对政策解读有偏差,草率冲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有极少数交易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时,在空白纸上签字盖手指印等。

        因个人原因无法依约履行合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多了解存量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充分做好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情回放

        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差价当中介费

        业主高某希望能以385万元出售其位于海珠区某物业,故找到某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收到房源一段时间后,以该房屋出售价格过高为由,建议业主降价至380万元,并提出如经公司努力最终成交价格超过380万元的,则与业主均分超过380万元的那部分款项作为中介费,并与高某签署了同意付款的承诺书。

不久,中介公司找到了买方,并以38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中介公司遂与业主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向高某主张2.5万元中介费。后高某在与买方的接触过程中了解到,买方实际上一开始就同意按照38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非通过中介公司努力提升了房价,故拒绝支付2.5万元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为高某出售房屋提供了媒介服务,成功交易,应当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2.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高某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中“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条款修改为“总房款预售价格及实际售价差额”,中介公司是予以接受的。房屋最终出售价格为385万元与380万元之间确实存在5万元差价,故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支持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2.5万元中介费的判项,改为驳回中介公司要求高某支付2.5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提醒:在购买房屋的中介服务过程中,注意与中介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上约定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根据中介机构公示的服务内容进行咨询和确认。同时,建议消费者可选择分段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方式,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半,交易过户结束后支付另一半。如遇到不确定的情况,不要急于签订合同,可向专业人士、律师等咨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易资金托管以保障安全

        陈某因经营公司不善,急需资金周转,遂决定将自身位于天河区的100㎡物业降价出售,但需要买家垫资赎契。业主陈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家叶某就该物业协商交易内容。叶某对垫资赎契表示疑虑,提出在银行办理资金托管,但遭到陈某以资金托管会拖延交易时间为由的拒绝。最后,叶某因对该物业及交易价格太满意,遂以200万元交易价格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叶某在签约当日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款,用以垫资赎契。同日, 叶某依约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款。

        但事后,陈某未将此房款用于赎契,而是投入公司的资金周转。之后,叶某与该中介公司多次致电催促陈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均无法取得联系,遂打听得知陈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已结业并携款逃跑,且交易物业未办理赎契。

        叶某因联系不上陈某,并认为其遭受的损失与该中介公司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60万元。法院经审查,该中介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叶某已依约向陈某支付60万元房款用于垫资赎契,但陈某未依约履行。叶某无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该中介公司有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二手房资金托管手续免费,办理时间短,基本不影响交易程序与时间,且购房过程并不是一天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而很多风险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发生,如房屋被查封、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其他影响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情形出现等,如果上述风险发生,买家将无法顺利取得房屋产权。所以,交易当事人应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与交易资金安全。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共同处分

        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A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核查资料后,确认房屋是登记在王某与其妻子李某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中介公司问王某,其妻子是否同意出售房屋,并提醒王某,在签合同时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或提供妻子李某的书面委托。王某表示其妻子同意出售。后中介公司找到买家陈某,达成交易意向,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仅王某一人到场,且未提供妻子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中介再次与王某确认其妻子是否同意出售,王某表示没有问题,遂买家陈某与业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买方办理按揭,银行要求合同须王某夫妻双方签字,但王某妻子迟迟未在合同上补签名,之后王某妻子与中介公司联系,表示其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并认为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合同应属无效,要求解除合同。买方向中介公司了解,中介公司认为卖方此举可能与近期房屋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有关。经中介公司多次协调无果,买方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提醒:案件中房屋登记在王某夫妻二人名下,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中介公司提醒王某在签合同时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或王某提供妻子李某的书面委托的做法是正确的。但王某急于出售房屋而不顾中介公司的善意提醒一意孤行,王某未取得李某的授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行为,最终是要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本文案情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供)

半岛新闻综合整理 宁波晚报、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