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江苏中益被罚款五万元

2019-08-21 21:20 信网阅读 (85563) 扫描到手机

信网8月21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益”)施工的生产厂房(青岛启源泉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中益做出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所为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

2019年7月5日,该司施工的生产厂房(青岛启源泉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出一般处罚,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违法事实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信网了解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通过江苏中益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电话为持续未接通状态。信网见习记者 王田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目击号系信息发布平台,半岛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