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侵权责任,让“头顶”更安全

2019-08-23 09:10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84093) 扫描到手机

文/房清江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忧心。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现行规定,此次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设计要细得多,共增加了5点: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抛物坠伤害侵权责任的划分更清晰,除了实施侵权的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建筑管理人对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关系,这事实上是明确了建筑管理人对“头顶安全”的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使得责任的分摊更公平。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全楼埋单”的权利救济设计一直饱受争议。就初衷而言,这一条款本义是调查无法证实侵权人的“兜底设计”,但在实务中容易成为一些部门调查“避难”的借口,执行偏差透支了条款的公平。此次修订对此打了两个“补丁”:其一,有关部门应当调查,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才能启动“全楼埋单”索赔,进行了前置保护,也强调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其二,明确了“全楼埋单”人员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利。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合理的谨慎设计。

细化“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让侵权损害发生后索赔有更清晰的依据,既是目的,更是手段。高空抛物坠物多发频发,除了居民公共安全意识缺失之外,防范治理责任缺失是关键。应该说草案三审稿中这些规定设计,都将管理相关方面纳入到了侵权责任内调节,这也是责任的倒逼。而随着监控等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便利,今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全楼埋单”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