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4项奖补措施助力旅游高质高效发展

2019-08-23 17:42 半岛网阅读 (125571) 扫描到手机

为推进国际时尚城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高效发展,8月23日,《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据悉,2018年8月8日,由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起草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30号)正式印发,提出了 “加大旅游招商力度,推动高端发展;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增强产业动能;推动旅游多业发展,打造全域旅游;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扩大城市影响;加强旅游公共保障,提升服务质量等五个部分发力”等五个方面的发展措施。

围绕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国际时尚城建设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逐项分解细化《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旅游类奖补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旅游重大项目设计费补贴、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景区度假区奖励、酒店住宿业奖励、旅行社奖励、精品滨海度假项目奖励、海洋科普教育旅游奖励、乡村旅游奖励、旅游新业态精品项目奖励、旅游集散中心奖励、旅游咨询中心奖励、旅游厕所建设奖励、智慧旅游奖励、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扶持等14项奖补措施。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支持标准等内容,并对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申核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于近期印发申报指南或通知,进一步明确申请表格、各项政策的咨询电话等内容,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可以随时关注青岛政务网或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附件:

《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评奖程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意见》中涉及的各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奖补项目的奖励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邮轮奖补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其他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依其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2018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和旅游业相关企业、注册在我市非市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符合乡村旅游奖励标准的镇(街道)、村(社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材料;

5.其他材料见项目具体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无法提供的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

第五条 具体要求

(一)旅游重大项目设计费补贴

1.申报条件

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后新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且纳入市级旅游重点项目信息库;

(2)项目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3)旅游综合体类大型项目,投资额计算应扣除纯地产等非旅游设施或配套项目;

(4)综合体项目含多个旅游子项目时,只能以一个综合项目申报,子项目不能单独申报补贴;

(5)设计单位(设计合同的乙方)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6)申报主体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合同的甲方)。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旅游重大项目设计费补贴申请表;

(2)项目投资总额、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②已完成投资明细表、③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④筹资金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项目设计方案;

(4)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含设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发票复印件、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3.支持标准

对旅游大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投资10亿元以上的,设计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设计费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设计费补贴补贴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涉及地产及其他业态的旅游综合体类项目,该项补贴只对旅游项目设计费补贴,无法明确旅游项目设计费的,按旅游项目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计算设计费进行补贴。

(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申报条件

首次进入国家旅游主管机构(含其直属单位)公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本市旅游企业。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申请表;

(2)国家旅游主管机构(含其直属单位)公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名单或证书复印件。

3.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景区、度假区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项目开发单位。

第一类:2018年后新评定的本市5A级和4A级景区。

第二类:2018年后新创建的本市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1)景区度假区管理奖励申请表(第一、二类适用);

(2)5A、4A级景区需提供国家、省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第一类适用);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需提供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证明材料(第二类适用)。

3.支持标准

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四)酒店住宿业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酒店投资方。

第一类: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或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

第二类: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新开业酒店项目;

第三类: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

第四类: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新创建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民宿;

第五类: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2018年后新增的经市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50间、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经济型酒店。

第六类:在全国、全省酒店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1)申请表(第一-六类适用);

(2)申请企业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第一-五类适用);

(3)星级旅游饭店资格证书(第一类适用)或主题文化饭店评定证书(第三类适用)或民宿评定证书(第四类适用)等复印件;

(4)新开业国际品牌酒店开业证明材料、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合同等证明材料(第二类适用);

(5)新开业连锁经济酒店开业证明和年营业收入等材料(第五类适用);

(6)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第六类适用)。

3.支持标准

(1)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2)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新开业酒店项目,给予饭店投资企业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3)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5)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50间、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6)对在全国、全省酒店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4/3万元和4/3/2万元(税前,个人所得税自理)奖励。

(五)旅行社奖励

1.申报条件

第一类:年度内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年度内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年度内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

第二类: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内外推广促销活动,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入境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组织专列一次性引进入境游客超过5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

第三类: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导游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一-三类适用);

(2)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等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明细表(第一-三类适用);

(3)入境团队、包机、专列档案资料(第二类适用);

(4)A级旅行社、“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等证明文件(第一类适用);

(5)旅行社纳税汇总表(第一、二类适用);

(6)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第三类适用)。

3.支持标准

(1)对年度内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内外推广促销活动,对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入境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0—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3元和5元奖励;对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 1 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500人(不含)、5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8元和10元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对组织专列一次性引进入境游客超过5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500—1000(不含)、1000—1500(不含)、1500以上三档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引进客源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4/3万元和4/3/2万元(税前,个人所得税自理)奖励。

(六)精品滨海度假项目奖励

1. 申报条件

2018年后建成开业的温泉疗养、体验养生、生态休闲、海岛度假、环岛观光等滨海度假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需具有海洋特色或时尚元素,能体现传统旅游业态升级或产业融合发展,企业营业范围需有“文化”或“旅游”字样;

(2)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年接待人数超过10万人;

(4)项目具有交通、游览、休闲、卫生、安全等基本的旅游接待的便利条件,具备可核查接待人数的闸机或查询等系统;

(5)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方。

2. 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申请表;

(2)投资3000万元以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②已完成投资明细表、③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④筹资金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年接待人数超过10万人证明材料;

(4)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5)项目相关的策划运营方案。

3.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滨海度假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择优评选。

(七)海洋科普教育旅游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起开放实验室、设备等接待海洋科普游客,进行海洋科普教育的海洋特色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企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投资的除外),具有基本的游客接待能力。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申请表;

(2)开放实验室、设备清单;

(3)申报年度游客接待情况证明材料;

(4)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5)项目相关的策划运营方案。

3.支持标准

经市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择优评选。

(八)乡村旅游项目奖励

1. 申报条件

第一类:全域旅游示范镇:达到《青岛市全域旅游示范镇评定标准》要求。

第二类:青岛市乡村旅游特色村:达到《山东省旅游特色村评定标准》。

第三类:青岛市乡村旅游特色点:达到《青岛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评定标准》要求。

第四类:青岛市乡村旅游合作社:达到《青岛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评定标准》要求,并且营业执照上有“旅游”二字,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上,从事旅游活动的合作社。

2. 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全域旅游示范镇申请评定报告》或《旅游特色村申请评定报告》或《旅游特色点申请评定报告》或《旅游合作社申请评定报告》。

3. 支持标准

对新创建的青岛市全域旅游示范镇(街道),乡村旅游特色村(社区)、乡村旅游特色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旅游新业态精品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第一类:2018年后评定的国家级旅游示范工程(基地、项目等)的新业态项目。

第二类:2018后建成开业的旅游业态创新和产业融合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旅游、房车旅游、文化旅游、影视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旅游创意产业园等新业态精品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项目具有交通、游览、休闲、卫生、安全等基本的旅游便利条件。

(3)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方。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对应申请类别,另需提供:

(1)项目申请表(第一、二类适用);

(2)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②已完成投资明细表、③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④筹资金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第二类适用);

(3)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第一、二类适用);

(4)项目相关的策划运营方案(第二类适用);

(5)对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工程(基地、项目等)的新业态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一类适用)。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5个,择优评选;对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工程(基地、项目等)的新业态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旅游集散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以后投入运营的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旅游集散中心经营相关资质,并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申请表。

3.支持标准

对经市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建设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十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以后投入运营的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并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申请表;

(2)3A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资质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支持标准

3A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奖促建”奖励,每年给予8万元“以奖补营”奖励。

(十二)旅游厕所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后新建的,位于旅游重要集散地、旅游道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地的公共厕所。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申请表;

(2)厕所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区、市盖章);

(3)市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

3.支持标准

对新建、改建并被评为3A、2A、1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

(十三)智慧旅游奖励

1.申报条件

2018年以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智慧旅游企业称号,且实现与青岛市旅游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对接的旅游企业。

2.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申请表;

(2)国家级和省级智慧旅游企业评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智慧旅游企业称号,且实现与青岛市旅游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对接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十四)专项旅游人才培训基地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较强的管理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

(2)应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工作人员,有承担大型专业培训工作的丰富经验。

能满足单次培训150人以上、年培训900人以上旅游人才的需要;具备旅游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业绩,具备开展培训工作的专业基础。硬件设施齐备,有专门的教学场所及相应教学设施;能够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求,紧贴行业发展特点设置课程。有单位所属或是稳定合作关系的住宿和餐饮设施,不低于三星级标准。

有雄厚的师资力量。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旅游专业教师队伍,并与5-10名国内知名、省内著名旅游专家建立合作关系。院校类申报单位合作的旅游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培训基地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3)应与3家以上与基地类别相匹配且在省内具有示范效应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现场教学,有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的课程设置、研发培训课题和培训方案,并与培训基地类别相符。

2. 具体申报材料

除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培训基地申报书;

(2)近两年承担的旅游人才培训项目有关资料;

(3)培训场地、设备实物清单及照片;

(4)证明申报条件所需的其它资料。

3.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培训基地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六条  其它

(一)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经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项目审核、评审及认定。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二)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青岛市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各申报主体对具体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对同一合同、发票重复使用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企业政策申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资金拨付。获选项目经公示后,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区(市)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实现资金兑现。

(五)强化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当保存申报档案材料至少三年,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后续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

(六)加大政策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实施细则宣传,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或通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青岛政务网或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下载。

(七)深化政策细则落实。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