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合规疑遭“碰瓷”索赔 提醒用人单位勿心存侥幸

2019-09-09 13:24 半岛网阅读 (57265)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9月9日消息  近期,有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劳动者频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疑似劳动用工“碰瓷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5月,李某提起仲裁申请,称公司一直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庭审中,公司大呼冤枉,称曾多次找李某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在工作中对本职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尚未对其作出处理,李某却抢先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公司经过了解,李某在此前也曾多次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类似,事实理由也相同,李某采用不断更换工作单位,恶意申请仲裁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是劳动用工中的“碰瓷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发现公司确实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李某个人原因所导致,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经查,李某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分别以7家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主体,先后向不同区市的仲裁机构提出共计8次仲裁申请。这7家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行为,有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李某以此为由在工作几个月后主动提出离职,而后提起仲裁申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维权无可厚非,但纵观李某涉及到的多个案件,劳动者的维权行为似乎并不单纯。诚信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通过勤恳的劳动和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才是获得自身价值体现的正当途径。

  上述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没有依法合规,甚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正式实施,对规范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有了更加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劳动者的知法用法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部分用人单位却心存侥幸,不注重规范用工行为,比如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制定规章制度、不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等等,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通过此类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一、用工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四、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要依法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注意留存证据。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依法合规,个别别有用心的“碰瓷者”也就无“瓷”可“碰”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努力。

  记者 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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