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工作 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罚

2019-09-16 17:13 信网阅读 (7109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工作 胶州三医被罚

信网9月16日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日前,信网(0532-80889431)获悉,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卫生健康委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卫生健康委责令该院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官网显示,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所二级医院,始建于1973年,位于福州南路98号,设有急诊、胸痛中心、内科(呼吸、消化等)、心血管内科等33个科室。

信网了解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则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也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为核实该案,信网联系到了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线的工作人员未否认该事,但表示并不了解该事情况,称需核实后才能答复,但是截至发稿,胶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未答复。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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