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就是逃税吗? 青岛市税务局:并无直接关系

2019-09-19 14:31 半岛网阅读 (139962) 扫描到手机

减税降费是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而交纳税费、开具发票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天,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副局长何倩做客《行风在线》时,就商家违规不开发票的行为以及回迁房的缴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解答。

网友:购买商品后,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怎么办?

何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目前市面上不提供发票的案例较为普遍,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将收据保留好,以协助税务部门按照收据找到企业,从而按照法律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网友:交物业费不开发票只给一张收据,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何倩: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必须给业主开具发票,即便是使用移动支付方式,企业也应提供文书发票;但企业是否开具发票并不是决定企业是否缴税的凭证,也就是说,企业不开发票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询其收银系统、财务系统和采购系统进行核查,并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收取相关税费,因此国家收取税费的多少与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并无直接关系。

网友: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用来再购房,缴税是否有优惠?

何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且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