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高空抛物,关键在锁定“元凶”

2019-11-15 11:59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86545) 扫描到手机

文/何勇海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故早就发生不少:2009年,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女婴小欢欢,被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死在母亲怀中。即便10年光阴流失,“抛砖砸死女婴”的惨痛仍没从人们记忆中淡去。近年来一再发生的此类悲剧,也让社会各界纷纷建议重罚高空抛物行为。

而根据本次最高法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不同,处罚有别,就是一种“精准惩治”。特别是故意高空抛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表明,高空抛物不再是“结果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才定罪,而是“行为罪”——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处罚的加码,心存侥幸者可以“歇歇了”。

高空抛物“入刑”——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只不过,发生高空抛物,往往难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因此,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决之后,这恐怕是关键中的关键,是今年攻坚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