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价一涨再涨,79头生猪抵债35万余元,执行调解终结案

2019-11-15 13:49 半岛网阅读 (2606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珍  通讯员 于倩倩 王伟明

崔某、孙某一直从事生猪养殖业务,2014年到2015年期间,二人向王某陆续购买饲料欠款38.5万余元。由于猪肉价格一直较低,再加上经营不善,致使其欠王某的饲料款无力偿还。王某曾多次索要,但崔某、孙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2017年9月,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如崔某、孙某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每月于3号之前还给王某5万元,且余款4.5万余元于2018年2月3日前付清,则王某同意二人只还欠款29.5万余元。若崔某、孙某任何一期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按照全部欠款38.5万余元给付原告,并且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年息18%向原告支付利息。

到期后,二人未能按时还款,2017年9月2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继续做调解工作,王某同意再给崔某、孙某一次机会,二人只还30万元即可,需分别于2017年12月23日和2018年1月23日前各付15万元。

但和解协议到期后,崔某、孙某又一次爽约,王某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法官查明被崔某、孙某还养有不少猪,于是找到王某协商,能否用二人的猪顶其案款。考虑到没有场地保管生猪,且当时生猪市场行情不好,一时半会儿卖不出去,王某没有同意抵顶的方案。执行法官遂作出查封崔某、孙某母猪100头、肥猪330头、小猪300头、幼猪100头的裁定。由于是鲜活物品,依法允许被执行人变卖,但要求其必须保留价款并及时交到法院。

裁定送达后,崔某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共卖猪230头左右,得款约33.5万元,卖猪后只向法院交纳了1.3万元。平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崔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察。

执行法官虽已将本案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却一直没有放弃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今年的猪肉价格一涨再涨,法官看到了该案调解结案的可能,又找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法官重点给崔某讲明利害关系,如果履行义务积极还款,在拒执罪的量刑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由于猪肉价格一直上涨,王某也看到了用生猪抵顶有利的方面。11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现场到养猪场办理交接,用79头生猪抵顶案款35万余元,均已给付当事人,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