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青岛正式供热 您家温度达标了吗?

2019-11-16 08:32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290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潘立超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11月16日0时,岛城将开始正式供热,据了解,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根据青岛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崂山区34.7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退费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室内供热设施可否改动?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2.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3.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4.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