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漏水淹家损失谁来赔?这些典型赔偿判例供您参考

2019-11-18 06:30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4411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潘立超

随着供热季的到来,不少市民对于家里的暖气情况都十分关注,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跑冒滴漏的情况,有的市民家里暖气漏水导致被淹,损失较大,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到底应该由谁赔偿?供热季已经到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整理了岛城的一些因暖气漏水造成损失的典型赔偿案例,通过这些法院判决,希望能给广大供热用户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房子外租后淹了邻居

房主用不用赔?

2018年10月,某热力公司在西海岸新区一楼座单元门处张贴供暖设施试压通知,请家中务必留人。

后来,因薛某房屋内卫生间暖气主管道漏水,漏水事故当天,薛某家中无人,薛某得知消息后来到现场通知热力公司要求关闭阀门,但为时已晚,此次漏水,导致邻居王某房屋内地板、墙体、家具等严重受损。经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王某的损失为3540元,原告王某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

薛某辩称,其房屋是自己买的二手房,防水平台并非是他本人破坏的,而且他已于2015年申请停止供热,该房屋已租给了其他人,因此不该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案中,发生漏水的暖气管道位于5楼卫生间内,故该管道的产权不属于热力公司,热力公司不承担该事故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考虑本案漏水管道存在的地点,漏水时间、管道年限、管道平时维护责任、漏水后未及时发现导致损失扩大等因素,法院认为被告薛某应承担本案70%的责任。评估费是原告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应由原、被告分担。至于薛某与其房屋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出租管理房屋属于薛某利用其产权房屋的方式,不影响其对本案责任的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478元;二、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评估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入住就试压

户主一下告了五家单位

家住即墨的时某在2015年与即墨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016年1月份交房,时某当时未交纳取暖费,未开通供暖。2016年11月份,涉案小区进行供暖试压。约一星期后,时某到房屋内查看发现房屋浸水,地板、墙皮、橱,地板门等被水浸泡。

经权威评估:时某名下房屋、家具因房屋浸水造成的损失为14149元。时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时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物业公司以及供热公司还有装修公司等五家单位作为被告一起告到了法院。经法院查明,青岛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试供热合同》,约定置业公司负责涉案小区内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事先通知所属用户充水时间等注意事项,充水时由置业公司负责操作。充水期间因漏水等原因给用热户造成的财产、人身等损失由置业公司承担。置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公司承包涉案小区室内供热采暖安装工程以及该采暖期的试压工作。时某提交一份加盖该小区物业公司印章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涉案房屋室内暖气片跑风处漏水造成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时某房屋因供暖试压时室内暖气片发生漏水,致房屋被淹,造成经济损失。涉案房屋系于2016年1月交付,装修后未入住,时某也未开通供暖。交房当年供暖季试压,发生暖气片漏水,该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对时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时某主张的房屋浸水损失14149元,参照评估意见,予以支持。关于时某主张的房屋租赁费,法院认为发生漏水时,涉案房屋仅进行了装修,时某尚未入住,且未交纳当年取暖费,涉案房屋在当时不具备居住条件,法院综合分析案情及相关证据,考虑房屋漏水及修复所耗时间影响居住,酌情认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损失费共计16149元,应由置业公司赔偿。关于时某其他涉事单位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时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6149元;二、驳回原告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户邻居先后漏水

家中被泡该找谁?

2017年1月,青岛某小区402户彭某房屋卧室的暖气片漏水至202户孙某家中。孙某家中吊顶、墙面、壁纸、复合地板被泡,孙某认为因彭某家中暖气老化未及时维修,导致暖气漏水。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202户房屋所需修复费用为6778元,评估费4200元,孙某认为彭某应对此进行赔偿。

彭某认为,造成202户房屋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种,一是房屋老化,二是602户于2015年暖气试压时暖气爆裂,当时曾也淹过楼下多户居民,虽然602户已赔偿受损邻居,但此事不应4楼用户单独担责,应当由602住户和供热单位一起担责。三是202住户曾进行改造后出租,期间也出现过漏水的情况,此次损失是否因暖气漏水需要进一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评估程序合法,列明房屋修复项目及金额评估明细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评估过程,法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认可。被告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并未推翻该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对此,被告一方的质疑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彭某的房屋于2017年1月发生暖气漏水事故,暖气漏水至原告孙某所有的202户房屋内,给原告房屋造成相应损失,暖气漏水事故与原告房屋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向原告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对于被告所说的602户与供热单位于2017年1月的漏水事故并非原告主张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无追加必要,对此,法院不予准许。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房屋修复费用6778元。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评估费4200元。

■律师 保留好证据才能更好维权

对于暖气漏水造成损失的一些纠纷维权事件,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建议,每年开始供暖时,市民一定要注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张贴的通知,暖气试水期间,家中一定留人勤查勤看,尤其是刚装修后入住的新房和一些供暖设施改动过的新房,如果真的出现家中因为暖气漏水造成损失,除了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外,还要保护好现场,就漏水原因、水淹面积、损失程度以及相关的责任,要同维修人员或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得以确认。同时,对损失严重的,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照片或录像资料等证据,以备申请相关部门鉴定或维权。

■延伸 暖气不热可能是未排气

□半岛记者 潘立超 报道

本报11月17日讯 11月16日,供热季开始后,本报热线96663接到了部分市民的来电,其中,即墨古城西一区的居民王先生来电反映称,供热季开始后,家中至今不热。

对此,记者咨询了即墨区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经落实,古城西一区去年已供热,该用户为去年已供热用户,工区人员去居民家里检查后发现是暖气未排气,工区人员已帮助排气,目前已处理完毕。

如果您对家中供热问题存在疑问,可以拨打供热单位联系电话,也可以拨打半岛都市报热线96663,我们将帮助您进行咨询或者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