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男子酒驾身亡:6名酒友被判赔偿三万五!

2019-11-21 10:20 半岛网阅读 (77145) 扫描到手机

黄岛泊里镇某村男子封某邀请邢某、季某、丁某等七人到泊里镇某酒店小聚。”除了封某外,其余7人共计喝掉了六瓶白酒。

酒足饭饱后,邢某、陈某、季某分别骑摩托车回家,三人同路。“这时,同桌的酒友们并没有对三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法官说,途中,邢某和陈某因酒后精神恍惚,车速过快来不及控制,两车发生激烈碰撞,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起喝酒的朋友,为什么明知他喝了那么多酒,还不阻止他骑车呢?难道不知道酒驾有多么危险吗?这样对朋友和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事故发生后,邢某的亲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6名酒友(除陈某外)相互劝酒,并对邢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要求封某等其他酒友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负责审理此案的泊里法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共饮参与人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有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相互扶助。“邢某酒后骑摩托车,但其他共同饮酒人未给予有效的阻拦、扶助,对于邢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封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一次性赔偿邢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

杯中物虽好,不可贪杯!

下面这4种劝酒情形

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那么出现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怎样做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比如,最好照顾到酒醒,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当然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我们要做到喝酒之前了解对方是否开车,如果系开车的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如果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这里真的要提醒一下,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朋友就请别劝酒,别伤了感情再伤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