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出新规,交房前必须过这一关

2019-12-07 16:51 半岛网阅读 (5769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郭振亮

12月7日,半岛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在交付条件上,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