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楼入户,家喻户晓” 李沧分局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全面展开

2019-12-08 22:16 半岛网阅读 (5952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李沧分局迅速制定下发《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方案》,自12月2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分局印发《禁放规定》宣传材料2万份,在辖区制作悬挂宣传横幅三十条,协调相关单位在LED屏播放宣传标语。各派出所按照工作方案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各自辖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放宣传,切实将宣传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达到“进楼入户、家喻户晓”的效果。

12月6日,分局组织警力80余名警力,设立12个宣传点,在李村商圈,车站、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统一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解读有关禁放规定,营造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安全文明生态家园的良好氛围。

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各位市民:

为了青岛美好的蓝天和优良的环境,确保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您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请您及家人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后,在规定的区域,不论是重要节日、结婚庆典、重大活动,还是民间的“开门鞭”、“财神节”都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让我们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如发现违规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青岛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