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咋监督,这项规定开了个好头

2019-12-12 09:10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80412) 扫描到手机

文/萧然

重庆市检察机关日前出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30条监督规定,对检察人员办理该类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督,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这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12月11日新华社)

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重庆是试点城市之一。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作为试点城市,重庆也在积极探索。如今,重庆市检察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是在全国率先完善该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的控辩协商成份,绝大多数案件实行效率导向,客观上要求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加上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叠加效应,大多数案件捕不捕、诉不诉,定什么罪、量什么刑,检察官俨然具有了“绝对权力”。在外界看来,他们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增加了。此次出台的监督规定正是为了强化对检察官的制度性监督,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险”,也对“什么才叫合法从宽,什么又是失之过宽”等问题进行了精准界定。应该说,重庆检察机关先行先试,也为全国提供了样本,具有某种破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