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9-12-12 12:42 半岛网阅读 (5342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试用期基本上是每个上班族正式入职前都要经历的一个阶段,那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主张赔偿金呢?市人社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就该问题做出了解答,若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其处录用时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要求标准,解除行为便属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情况

劳动者陈某与某物流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2019年1月30日,公司以“试用期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该公司从未告知其该岗位具体要求,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请求裁决确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经庭审查明,陈某在该公司从事的岗位为制单员,该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以“试用期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该辩称主张,故认定该公司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不符合其处录用时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要求标准,故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规定,公司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未达录用时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要求标准。否则,不能依据该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用人单位虽提交了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但这些证据通常是劳动者直接领导或相关人员对其作出的评估,而这种评估相对于主观,难以得到认定,最终也会因无客观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从而陷入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亦承担了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