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锤!官方要求必须加价卖,这家日系车企遭重罚!

2019-12-29 23:41 半岛网阅读 (64661) 扫描到手机

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一份处罚决定,因其违反了《反垄断法》,处以8700万元处罚。

此次,雷克萨斯因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1万元。

根据决定书显示,此次主要违规行为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第二,当事人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当事人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而经销商执行了当事人的价格要求。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涉案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涉及苏州、无锡、常州等多个地区,超12家经销商。

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经销商来说,剥夺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来说,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