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2020-01-07 16:17 半岛网阅读 (7419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方代表。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月口粮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走土地补偿款192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