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为曝光不文明行为撑腰,干得好!
如果想让社会文明进步,就必然要对违法者、不文明者予以监督和谴责。违法者的声誉被贬低,形象被贬损,并不是监督批评者的过错,而是行为人“自作自受”。以司法裁判形式确认曝光不文明行为不侵权,是对常识的再次强调。
史洪举
因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来是,罗某未按照车票所载明的终点站下车,且拒绝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还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后罗某被行政拘留5日。此后,央视相关频道报道了该事件。(1月9日《中国青年报》)
简单而言,就是有人强行霸座且与处理此事的乘务员发生冲突后被拘留,央视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然后霸座者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其名誉,进而将央视诉至法庭,但法院则判决其败诉。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报道内容客观、属实,罗某声誉、评价降低源于自已违法行为,而非央视报道,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种以司法裁判方式为曝光不文明行为撑腰的做法,无疑向社会明示了导向,即媒体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批评和谴责,进而弘扬社会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霸占别人的座,让别人无处可坐”显然的是不文明乃至扰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而霸座者拒不改正错误且同乘务人员发生争执,其恶劣程度更甚。对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合情合理合法。那么,假如围观者将行为人予以曝光的话,是否就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所谓名誉权,主要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诽谤、侮辱、贬损的权利。通俗来说,就是人们的“好名声”不容玷污,如果有人捏造事实贬低、丑化、羞辱、评判的话,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应看到,“好名声是自己挣的,坏名声也是自己挣的”。社会公众和媒体对一个人的评价好坏,是基于该行为人的所作所为而得出的结论。只要这种评价是客观、合理的,是在既有的客观事实上作出的,行为人就应承受。因为,鼓励和褒奖善行,曝光和批评恶行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是媒体的职责所在,是公众的天然权利。
而且,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违法者、不文明者的权利必然应受到“剥夺”和限制,应受到谴责和贬低。这样方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契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否则,如果违法者和不文明者可以逍遥自在,不受任何拘束的话,人们赖以正常工作生活、社会赖以平稳运转的法律和秩序将会严重破坏。
如果想让社会文明进步,就必然要对违法者、不文明者予以监督和谴责。违法者的声誉被贬低,形象被贬损,并不是监督批评者的过错,而是行为人“自作自受”。以司法裁判形式确认曝光不文明行为不侵权,是对常识的再次强调。有助于媒体和公众理直气壮地向不文明行为说不,进而促进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愈加向善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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