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建筑外立面最高罚款10万!《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2020-02-26 23:40 半岛网阅读 (16027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于红靓

建筑外立面堪称城市脸面,既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又是传承建筑文化、承接城市历史的载体。26日,《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发布,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据悉,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规划设计上,《办法》提到,在建筑物外设置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排气扇、空调机位、遮阳(雨)篷、窗户防护栏、线缆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另外,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体现城市界面作用,建筑墙体、门窗阳台、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建筑屋顶等应当具有修复及景观效果提升作用。重点区域可以根据时代特色、特点和需要,做好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高架桥两侧建筑、靠近山体建筑外立面应当参照重点区域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在维护管理上,《办法》强调,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要求。

《办法》提到,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对实施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原则上不得破坏原貌。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外保温改造致使原外墙施工工艺无法表现的,按照近似效果进行设计、施工。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响建筑整体功能或者整体外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筑外立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