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青岛尚春堂大药房擅自营业

2020-03-09 21:27 信网阅读 (168653) 扫描到手机

近日,记者了解到,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青岛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被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362元,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2020年1月份,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青岛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经过调查,最终,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对青岛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81元,并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11362元。

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李沧区兴城路21号乙,3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店,发现目前该店大门紧闭,据周边店家称,该店在年前的时候已经停业,至今仍未营业。随后,记者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到该店的电话,但打过去始终无人接听。记者 杨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