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化学原料药牟利260余万元 被判重刑并宣告禁止令

2020-03-14 20:32 半岛网阅读 (6529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杨某某2010年和2012年先后成立两个公司,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8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招募黄某、宋某参与公司经营,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广告,销售西地那非、二甲双胍等化学原料药非法获利。黄某负责原料药的购进、保管、发货等,宋某系公司主管人员兼销售,负责公司日常事务、销售业务统计等,并招聘王某某等3人作为业务员,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系购买者,以上合计销售金额达2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宋某、王某某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某、黄某、宋某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业务员王某某等3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介绍,杨某某等人以公司作掩护,行非法经营化学原料药之实,逐渐成规模化,说明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置国法于不顾,仍存投机心理。本案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