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月底前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

2020-03-24 09:08 半岛网阅读 (14229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快速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9号),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

《通知》要求,各级仲裁机构要在4月底前组织持有人社部核发的仲裁员证并具备丰富农民工案件处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力量,组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通过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办案流程,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实现拖欠农民工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通过畅通受理渠道,实现案件“快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申请材料齐备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当场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允许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农民工采用口述方式申请仲裁。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全程优先处理,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后续仲裁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多跑腿。推进案件科学分类处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争议,尽可能与用人单位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快速进入庭审程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适用要素式办案方式处理案件,通过积极庭前引导,确定争议要素,围绕争议要素庭审,缩短庭审时长、缩减审理时限。通过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结”。仲裁机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确保立案后30日内审结,审限可缩短30%-50%。严格执行终局裁决规定,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案件,一律适用终局裁决;对涉及农民工工资诉求的复杂案件合法拆分,通过一案双分号方式,对工资争议部分依法适用终局裁决。同时,充分发挥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当庭裁决等仲裁制度优势,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工资争议快速案结事了。

《通知》强调,要健全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工作机制,建立速裁台账,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实现案件精准统计精准管理。完善调裁衔接,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柔性化解农民工争议案件。健全裁审衔接,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法律援助,主动协助农民工申请司法援助和工会援助,打通农民工维权“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