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拆迁补偿款43万余元 山东济南一村干部获刑

2020-03-24 13:5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阅读 (134882) 扫描到手机

近日,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济南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搬倒井村村委会委员刘俊祥贪污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期间,被告人刘俊祥担任本市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搬倒井村村委会委员,协助济南市人民政府对搬倒井村进行旧村改造的征地补偿工作。

  被告人刘俊祥利用出具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村委证明等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开具虚假村委会证明的方式,冒用三位已死亡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使其妻子苏某名下3处无证房屋得以按照有证房屋拆迁标准获得补偿,骗取拆迁补偿款205335.30元。

  被告人刘俊祥与时任搬倒井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开具虚假村委会证明的方式为一位刘姓村民骗领补偿款。被告人刘俊祥为该村民提供一位已去世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伪造房屋买卖协议,该村民上交材料后,通过其女儿名下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拆迁标准骗取拆迁补偿款157328.6元。

  被告人刘俊祥与时任搬倒井村村委会委员侯某梅共谋通过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为侯某梅骗取补偿款。被告人刘俊祥为侯某提供村民侯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侯某梅上交材料后,通过自己名下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拆迁标准骗取拆迁补偿款73556.25元。

  综上,被告人刘俊祥贪污数额共计436220.15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刘俊祥主动向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俊祥退缴赃款205335.30元、刘姓村民退缴赃款157328.60元、侯某梅退缴赃款73556.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祥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为推进济南市市中区城中村改造,加强二环东路建设工程的指挥协调,济南市市中区委、区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成立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包括搬倒井村在内的村庄开展旧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搬倒井村村两委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指挥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确认拆迁房屋的位置及权属、出具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村委证明、协助签订拆迁协议及空房验收等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时任搬倒井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刘俊祥,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期间,利用村两委成员的上述职务便利及其保管搬倒井村作废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作废宅基地使用权证、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开具虚假村委会证明等手段,为自己及为他人骗领拆迁补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祥身为搬倒井村村委会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刘俊祥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俊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随案移交的违法所得205335.30元,发还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