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捐赠有税收优惠吗?如何甄别以募捐之名的诈骗活动?青岛市民政局详细解答来了

2020-03-24 21:50 半岛网阅读 (33275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刘笑笑

疫情期间,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疫情期间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可以给慈善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用吗?疫情期间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可以给慈善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用吗?为了更好地指导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3月23日,青岛市民政局编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介绍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的内容和操作办法,为捐赠活动提供全面指引。此外,还对疫情期间的捐赠问题进行了释疑解答。

慈善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指引》要求,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坚持捐赠人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捐赠或过度受赠等盲目参与而引发的种种乱象。

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渠道进行捐赠,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挪作他用;疫情防控期间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公开募捐方面,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备案。为应对此次突发疫情,暂未办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及时主动与有疫情防控物资急需的医疗卫生等机构对接,依法有序开展需求信息发布和公开募捐工作。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慈善捐赠方面,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受益人应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

此外,《指引》要求,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指引》也对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疫情防控捐赠有税收特殊优惠

《指引》还对捐赠税收优惠做出了说明。其中,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抵扣优惠。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部分予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疫情防控捐赠的特殊优惠还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解答:

1.捐赠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或慈善会吗?

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渠道进行捐赠,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2.疫情期间,医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医疗物资吗?

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捐赠。

然而,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但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公益性非营利医院可以直接接收捐赠方的医疗物资。当然,捐赠方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法》与医院签订捐赠合同,但捐赠方也不能据此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慈善组织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募捐吗?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开募捐: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上述第 (1)、(2)种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4.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有什么区别?

一般而言,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以慈善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款物的行为,募捐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募捐方式的公开性及透明性是其主要特征。而定向募捐则是向特定对象筹集款物的行为,募集范围只能在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间。

基于两者基本内涵的不同,《慈善法》中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资格、资质问题进行了不同规定:

(1)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3)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5.在疫情期间,哪些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募活动?

在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以参与资金及物资募集、接收的慈善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 该慈善组织设立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需覆盖救灾或公共卫生领域。

因此,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学校、医院、企业,以及有公开募捐资格但其业务范围未覆盖救灾或公共卫生领域的慈善组织等都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比如:某教育扶贫慈善组织,即使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但其业务范围未涵盖救灾或公共卫生领域,也就不能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目的进行筹款或接收捐赠物资。

6.“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之名的诈骗活动,如何甄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企事业单位、个人、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均不得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址:cishan.chinanpo.gov.cn)了解募捐主体的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等情况。如发现公开募捐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7.慈善组织如何开展网络募捐?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将募捐方案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其步骤为:

(1)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写内容将由民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获得备案号。

(2)备案完成后,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随后可以在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3)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需要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

8.慈善组织在春节期间为突发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未来得及办理募捐方案备案,就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是否违法?

不违法。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众卫生事件,慈善组织为抗击疫情紧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若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以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9.捐赠人可以直接捐给受益主体,不通过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吗?

可以。根据《慈善法》第 35 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10.山东寿光无偿捐赠给武汉 350 吨蔬菜,被用于低价销售,并将销售所得捐给红十字会是合法的吗?

本次疫情中,山东寿光无偿捐赠给武汉的 350 吨蔬菜由武汉市商务局负责接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武汉市商务局有权接收这批捐赠蔬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山东寿光于本次疫情中捐赠给武汉的 350 吨蔬菜属于不易储存、将快速过期的捐赠物资,考虑到武汉市封城的情况分发也较为困难,因此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武汉商务局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该物资合理合法也符合实际,但应将变卖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11.捐赠人可否定向捐赠至自己的关联单位?

不能。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慈善捐赠为基于慈善目的的活动,需要符合公益性要求,应当面向公众开展。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捐赠财产的用途去向应当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意愿,包括保密意愿、慈善用途意愿等,捐赠人的意愿应当尽量得到尊重,捐赠人可以在慈善组织的慈善目的范围内选择并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如遇到捐赠人要求捐款指定用于一个特定的人或个体而不是某个群体的情况,该笔捐赠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捐赠,而是一种民事赠与,慈善组织可建议捐赠人直接捐赠给受益人。

捐赠人不能指定捐赠至自己的关联单位,鉴于关联单位一般与捐赠人具有利害关系,该行为不符合慈善捐赠的公益性要求,捐赠人指定捐赠至自己的关联单位还存在骗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嫌疑,因此属于《慈善法》禁止的行为。

12.捐赠人如何获取捐赠票据?

捐赠人应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要求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13.单位组织抗疫募捐活动,可以要求每位员工摊派捐赠吗?

不可以。单位组织抗疫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规,与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并且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或要求员工必须进行捐赠。因为慈善捐赠具有慈善性、自愿性和无偿性,应当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14.政府在作为受赠单位时,如何处理捐赠财产?可否转捐给其他单位?

政府作为受赠单位时,应当首先将受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或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特定群体或特定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15.捐赠的主体、原则和方式有哪些?

捐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捐赠主体应该秉承自愿与无偿的原则进行捐赠。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16.捐赠财产可以有哪些形式?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17.哪些属于非货币性财产,捐赠非货币性财产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非货币性财产主要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二是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三是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是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18.捐赠人能否进行定向捐赠?

可以。捐赠人可与慈善组织约定受益对象和善款用途及方向。捐赠人有权决定款项是否作为定向捐赠,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例如:捐赠人不得指定他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19.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

捐赠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权利;

(2)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的权利;

(3)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及监督捐赠财产使用的权利;

(4)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0.捐赠人针对此次疫情的捐赠行为可以撤销吗?

捐赠人针对此次疫情防控的捐赠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捐赠人除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情形外不得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21.如何决定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是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慈善组织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四是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22.慈善组织获得的捐赠物资一般如何分配?

一般而言,慈善组织获得捐赠物资后应按捐赠协议的约定或募捐方案分配、使用捐赠物资。但在突发的紧急事件中,政府可能对捐赠物资调配做出相关安排。比如,在本次突发疫情中,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地方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23.捐赠人如何获取捐赠票据?

捐赠人应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要求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24.慈善组织募集的抗疫情捐款,在疫情结束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可以变更资金使用用途?

慈善组织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项,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若抗疫情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举例:假如某慈善组织在本次抗疫情中向公众募集 80 万元,在疫情防治中一直按照募捐方案进行使用,但在疫情消失后,募集的 80 万元只使用了 60 万元,剩余 20 万元。若此次募捐方案中所有募得款项均用于疫情防控。根据《慈善法》第 57 条规定“将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则可在疫情结束后,将善款用于公共卫生设施补充,例如:疫情防控宣导教育、疫情后心理抚慰疏导等。

25.疫情期间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可以给慈善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用吗?

不能。疫情期间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赠口罩,慈善组织不得私自拿给自己的工作人员使用。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采购口罩、防护服等用品给员工使用,可以纳入行政成本中。

26.企业捐赠资金给慈善组织后,能否要求慈善组织用此笔捐款采购本企业的医疗物资用于抗击疫情?

在非定向捐赠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对拟采购物资具有自主决定权,可应根据其内部制度,公正、公开、公平及合规的选择采购合作方。我国《慈善法》中并不禁止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慈善组织若与捐赠人或捐赠人的关联方发生交易采购,除上述采购原则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因此,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慈善组织用其捐赠款项采购企业物资,但企业可以公平、合规的参与慈善组织的采购供应商比价,慈善组织按照内部制度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物资采购合作方。

27.将抗击疫情急需的物资直接提供给需求方,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的区别是什么?哪一种更优化?

直接提供给需求方,可以加快物资传送速度;但捐赠人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益。

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能兼顾公平性和慈善行为各个环节的规范合理性,但因各方核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的周期相对较长。但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可以获得捐赠票据、享有税收优惠。捐赠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8.慈善组织应如何确定接受捐赠的抗疫情物资的价值,并开具对应的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在接受物资捐赠后,应该按照捐赠物资的价值,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参考基金会确定非现金捐赠的入账价值的方式,慈善组织判断捐赠物资价值的方式如下:

(1)捐赠人能够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29. 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如何高效地派发医用物资?如何证明物资已送到受赠主体手中?

在本次抗击疫情过程中,除政府统一调配物资外,建议慈善组织将募集到的捐赠物资,采取点对点派发。由物资捐助方和接收方指定对接人在对接地点进行现场验收、交付,核对物资品类、数量、质量后,签署物资交付验收单并留存。

30.受委托的慈善组织不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使用捐赠款物质,作为捐赠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投诉或举报呢?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果慈善组织不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捐赠人可以以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为由要求慈善组织改正,如慈善组织拒不改正,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对于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行为,捐赠人可基于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慈善组织的民事违约责任。

31.慈善组织能否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对于慈善组织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捐赠,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于公开募捐募的募得款物,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同时,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2.慈善募捐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33.慈善组织发起的公开募捐项目周期 6 个月以内的,实施的公益项目周期6 个月以内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募款及项目实施进展的信息公示?

发起及实施周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公开募捐及公益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信息公开周期做出强制性要求。对于日常运作的项目,建议发起及实施周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公开募捐及公益项目,可以于项目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进行相应信息公示;在互联网上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每个月在线上平台公示项目进展。

在本次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由于短时间内聚集的物资和款项巨大,并且面临分配和调拨的各种问题,慈善组织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公示的情况,但在如此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无限放大,因此建议对于抗击新冠疫情相关的公开募捐项目,应当每日发布项目进展,及时让捐赠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